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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正式注册名称为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USINESS ASSOCIATION HO CHI MINH CITY BRANCH,缩写为CBAH

第二条 本商会系由在越南的中资企业和机构发起、并在胡志明市注册成立的非盈利性质民间社团组织。

 

第二章  办会宗旨与原则

第三条 本商会以促进中国和越南两国经济贸易、投资合作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增进两国工商业界的了解和沟通,助力经贸、投资合作与往来。

第四条 本商会在中国驻越南使领馆的指导下,按照自律、自主的办会原则,以交流沟通、约束协调、诉讼维权为核心开展工作,引导会员融入社会,和谐担当,督促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责任与主要工作

第五条 商会的责任

(一)推动中资企业之间、中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相互协调,联系和交流。

(二)增进中资企业和当地政府、工商界的联系、沟通和了解,促进合作。

代表中资企业对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协调、联系和交流,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

(四)指导中资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和谐担当,展现中资企业良好形象。

(五)指导、协助中资企业应对突发事件与公共危机。

第六条 商会主要工作

(一)参加、举办与越南政府有关机构和工商团体的经贸交流活动,密切中资企业与当地企业、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交流,全方位地推动双边互利合作,发挥商会作为一种新的外交资源的作用。

(二)组织会员应对贸易摩擦,协助解决投资、贸易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民间社团的身份,发挥商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外交手段的作用。

(三)加强中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指导和协调中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利益,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发挥商会作为中资企业自律组织的协调利益、交流平台作用。

(四)为在越南或准备进入越南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协助中资企业拓展业务,协助国内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开展经贸商务考察活动,发挥商会团结、引导、促进、服务于中资企业的功能与载体作用。

(五)考察、调研越南市场、政策规划,搜集、编译有关法律法规、市场信息,充分利用商会网站开展宣传、教育、普及、交流活动,发挥商会的资讯、宣传平台作用。

(六)加强会员与当地社会的沟通、理解与融合,组织各种公益、慈善、联谊等社会活动,发挥商会作为促进中越两国民间友好往来的桥梁作用。

(七)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危机应对预案,以人身安全为核心目标,在使领馆指导下统筹协调商会资源,为受困中资企业、人员提供支援,妥善应对。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经越南工商部、计划投资部、国家银行或其他职能部门批准的中国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或个人在越南投资的企业或代表处(包括经由第三国/地区投资的情况)、或在越南合法从事商贸活动的中国个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在越南注册的与中国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华人企业及有影响力的越资企业(需经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议审批)凡承认本商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商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加入商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商会分公司会员与个人会员。

公司会员代表为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公司会员代表可授权公司其他人员行使会员权利。

第九条 商会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接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书面要求提供商会财务收支和财产事项说明。

(四)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商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宗旨,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按照商会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三)自觉维护商会名誉和权益。

(四)互助互惠,促进会员之间团结合作。

第十一条 会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员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越南有关法律法规。

(二)会员退会,应向商会理事会提交书面退会辞呈,辞呈自商会秘书处收到之日起生效。

(三)如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商会规定的行为、或商会理事会认为会员行为不当提出书面劝告后仍无悔改的, 商会可要求会员自行退会,并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视为会员已经退会。

(四)未获得商会的事先许可, 会员不得以商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五)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会员公司结束经营活动或终止在越南的业务;

2、会员拖欠商会年费超过三个月。

(六)公司会员代表发生变动的,在向商会报备后,其继任者自动享有会员资格。

(七)任何情况下,会员一旦失去会员资格, 不再享受商会给予的权利, 也不能要求商会退回年费。

(八)如无特殊说明,公司会员可派出三人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个人会员仅可本人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修改并批准通过商会章程;

2、听取理事会对商会年度经费预、结算的报告;

3、提名并选举新一届商会理事会成员;

4、提议、审议和通过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5、在特殊情况下,经半数会员同意理事会可代为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权利

(二)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要有达到或超过2/3(三分之二)的有表决权的会员到会,其审议通过事项的表决必须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会员的半数方视为有效。

有表决权的会员,系指履行会员义务、未违反商会规定、且入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会员。

公司会员按3个表决权计算,个人会员代表按1个表决权计算。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为商会常设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其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2、授权会长日常管理的权限,包括不限于费用支出审批、对外承诺等等;

3、使用和管理商会会费;

4、提供商会章程修订草案;

5、筹划和实施并参加由商会主办或商会和其他组织合办的各种活动;

6、主办商会内部信息通讯;

7、管理商会的财产;

8、协调处理商会成员内部的矛盾及纠纷;

9、代表商会就会员权益对外进行交涉;

10、统筹应对重大危机。

(二)理事会由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任期均为两年,可以连任。

(三)理事会的产生

1、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差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2、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变更的,新任代表向商会报备后自动继承理事资格。

3、理事会成员名额须为奇数。

4、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开选聘信息、公示候选人信息,获得2/3及以上的理事赞成的,可增补为商会理事。如有理事退出理事会,则由会长决定是否启动补选程序。补选理事,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开选聘信息、公示候选人信息,采取差额选举方式,获得2/3及以上的理事赞成的,可增补为商会理事。

(四)理事的资格

1、须为商会的正式公司会员,会龄不低于二年。如申请人会龄低于二年时,需向理监事单位作自己陈述,充分表达加入理事会的意愿及热情,经理监事代表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方可加入理事单位。

2、候选人长期在越南工作、生活;

3、全面履行会员义务,未违反商会的各项规定,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理事会成员连续两次或一年中累计两次不能出席理事会季度工作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六)选举年,理事会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参选人员资格,制订选举办法及流程,组织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且须为奇数。

第十五条 会长

(一)本商会设会长一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外代表本商会行使职责,主要包括:

1、发展和壮大商会;

2、负责秘书处的工作规划;

3、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商会资金;

4、签署以商会名义出具的文件,或授权副会长代签文件;

5、向商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6、指导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

7、主持召开商会各类会议。

(二)会长的任职资格

1、具备商会理事的任职资格,且应为公司会员的法定代表人;

2、积极参与商会工作,对商会运作熟悉了解;

3、为人正直,处事公正,有责任,有担当,拥护国家大政方针;

4、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三)会长的产生

1、商会会长经应届商会理事会1/2以上理事单位赞成,方可当选;

2、如会长候选人为两人及以上,则采取差额投票方式,每张选票只可填选一人;第一轮投票后无人获得1/2以上选票的,就得票最高的前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每张选票仍只可填选一人;

3、如两轮投票过后仍未能选举出会长,则由选举委员会制定过渡方案,报中国驻越使领馆同意,经新一届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四)商会会长经选举可连任一届。

(五)如商会会长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其会长身份自动终止,由理事会按照上述办法选举代理会长。

(六)如商会会长工作不力或违反商会相关规定,可由监事长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弹劾、或达到10名及以上的理事向理事会联名提出书面弹劾,同时获得2/3以上理事通过则可免去会长职务,并由理事会按照上述办法选举代理会长。

第十六条 监事会

(一)      监事会的职责

1、严格遵照商会宗旨及章程展开工作,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2、定期检查、监督商会会长、理事会、秘书处以及商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议上通报,按季度、年度向会员大会提交监事报告;

3、向理事会提请商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4、定期召开监事会。

(二)      监事会的权利

1、监事会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但除监事长外,其他成员无表决权;

2、监事会有权利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复核;

(三)      监事会的产生

1、监事会设监事35名,由监事长从会员中指定;监事会全体成员含监事长需为奇数

2、监事名单须向全体会员公示一周,一周内未收到涉嫌严重不良行为或品行投诉、或收到投诉但经核实不符的、或未经过半数会员反对的,方可担任监事;

3、核实工作由选举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监事长

(一)商会设监事长1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负责监事会的工作,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二)监事长的任职资格

1、具备商会理事的任职资格;

2、为人正直,处事公平,责任心强;

3、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三)监事长的产生:

1、商会监事长从现任商会理事会成员中产生,经1/2以上理事单位赞成,方可当选;

2、如监事长候选人为两人及以上,则采取差额投票方式,每张选票只可填选一人;第一轮投票后无人获得1/2以上选票的,就得票最高的前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每张选票仍只可填选一人;

3、如两轮投票过后仍未能选举出监事长,则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制定选举方案,报中国驻越使领馆同意,经新一届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四)商会监事长经选举可连任一届。

(五)如监事长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其监事长身份自动终止,由理事会按照上述办法选举代理监事长。

(六)如监事长工作不力或违反商会相关规定,可由理事会达到或超过10名以上理事集体提出书面弹劾,同时获得2/3及以上理事通过则可免去监事长职务,并由理事会按照上述办法选举代理监事长。

第十八条 副会长

(一)商会设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商会会长不在时可授权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

(二)副会长由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提名,经1/2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赞成通过。

(三)如副会长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其副会长身份自动终止;如副会长工作不力或违反商会相关规定,会长、监事长、达到或超过10名以上的理事均可提出书面弹劾,同时获得2/3及以上理事通过则可免去副会长职务。

会长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副会长补选人选,并经1/2以上理事赞成通过。

第十九条 秘书处

(一)商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商会所有日常事务。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聘,对会长负责。如秘书长所在理事单位另有人员出任理事的,则秘书长无表决权。

(三)秘书由会长主持对外招聘。

(四)如秘书长、副秘书长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其秘书长、副秘书长身份自动终止;如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不力或违反商会相关规定,会长可直接免去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监事长及达到或超过10名以上的理事也可向会长提出书面弹劾。

第二十条 名誉会长

(一)本商会设名誉会长多名,系商会赋予原会长的个人荣誉。

(二)担任名誉会长的条件

1、曾经担任过本商会会长职务;

2、仍在越南工作及生活,且所在公司仍为商会成员;

3、愿意承担名誉会长责任并继续为商会发展做贡献。

(三)名誉会长的责任

1、列席商会及理事会各项活动

2、为商会工作出谋计划,但不得干涉商会工作;

3、协助商会会长工作,但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会名义组织、参加任何活动。

4、卸任会长担任名誉会长原则上应保持连续性,连续三年(含)以上不担任名誉会长则商会不再保留名誉会长资格。

(四)名誉会长由会长从历届会长中提名,经1/2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赞成产生。

(五)如名誉会长违反了商会的规则,会长、监事长、达到或超过10名以上理事可提出书面弹劾,经2/3及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可免去个人名誉会长的荣誉。

 

第六章: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商会每年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商讨、审议重大事项。

(二)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

商会每季度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听取会长、监事长、秘书处报告,审查财务报告,总结、研究、部署商会阶段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临时会议

(一)商会会长、监事长、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理事会会议。

(二)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2/3及以上理事会成员赞成通过。

 

第七章  经费的收支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年费

(一)商会会员每年定期缴纳会员年费(简称会费),作为商会组织会议、活动及日常开支费用来源。

(二)公司会员年费为500美元,个人会员年费为150美元。

(三)会员如中途退会,商会不予退还已交会费;新接纳的会员年费按照批准成为会员的时间以月折算缴纳。

(四)每年会员代表大会将听取、审议商会年度经费预、结算报告,视商会的发展和基本需求讨论批准新的年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商会理事基金

(一)商会理事有义务缴纳理事基金(不含会费),用于补充商会经费不足或资助商会活动。

(二)商会理事缴纳金额为1600美元,副会长及监事长缴纳金额为3600美元,会长缴纳金额为5000美元,名誉会长及监事缴纳金额为1000美元。

(三)对于不能按时缴纳理事基金的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四)理事基金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经费缴纳时间

会员年费、理事基金应于每年41日至15日缴纳,选举理事基金交纳时间为选举完成30天内。逾期三个月未缴纳者停止其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商会经费的补充

商会经费不敷使用,经会长和副会长、监事长协商同意后,可由会员赞助或向会员募捐。

第二十八条 商会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商会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会长、秘书处负责,并委托第三方按季度审计,向理事会报告。

(二)监事长应随时核查账目,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任何修订,须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2/3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越南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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