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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有关办理废料环保证时进口废料事项》 10.02.2015
《有关办理废料环保证时进口废料事项》 文章来源:越南胡志明市中国商会秘书处
有关展开进口废料的各项环保规定,环境总局收到各组织、个人进口或受委托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在根据资源环境部部长颁布的第41/2015/TT-BTNMT号通知规定办理进口废料环保证时,继续给已到港口的进口废料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建议。为了解决眼前问题,为企业的贸易、生产活动创造便利,环境总局向海关总局提出一些建议: 1. 允许各组织、个人向有权机构提交资料,审核在申请进口废料环保证时可继续给已到港口的进口废料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具体如下: 对于直接在资源环境部提交资料的组织、个人,允许暂时使用由资料接收和返回结果办事处颁发的资料接收表。对于通过邮寄的组织、个人,允许暂时使用资料处理过程记录表(有资料接收和返回结果办事处和污染控制司的印章),有效期自资料接收日起40天内(副本有组织、个人的核证副本印章)。 对于在资源环境厅提交资料的组织、个人,暂时使用该厅的资料接收表,有效期自资料接收日起30天内(副本有组织、个人的核证副本印章)。 同时,需根据第41/2015/TT-BTNMT号通知第2、3项规定提交完整资料。 2. 进口废料的组织、个人需根据第41/2015/TT-BTNMT号通知第11附录表向管理机构提交货物书面通知,并且根据第41/2015/TT-BTNMT号通知第12附录表作出书面答复。 3. 组织、个人获颁发进口废料环保证后,必需立即遵守该证书的各项规定。 环境总局向海关总局通知并统一实施。 秘书处联系方式: 邮箱:cbah108@cbah.org.vn,cbah109@cbah.org.vn, cbah110@cbah.org.vn,admin@cbah.org.vn 电话:08-6264 1027-28 传真:08-6264 1029 Facebook: www.facebook.com/cbah.org.v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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