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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实施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注意事项
26.01.2016

 实施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注意事项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

 

2016920日,越南工贸部已颁布21/2016/TT-BCT号通知规定实施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协定(VN-EAEU FTA)中的货物原产地规则,运用目的为可通过协定享有关税优惠。


 据该通知,货物将豁免关税若从出口国直接运输至进口国;若经过一或多个第三国要满足若干条件:由于地理问题或些有关的运输要求,使货物在运输路程必须经过第三国的领土;货物不能在第三国领土上进行销售或贸易交流;货物在第三国领土上除了卸货、装货、存储或为保存货物条件必有的阶段,不可经过其他任何工段或服务。

申报人要向进口方的海关部门上缴有关单据;其中包括:表示货物从出口方运输到进口方的路线的运输单据,货物贸易单据等。若申报人不能给进口过海关部门齐全提供上述单据,货物将被取消享有优惠资格。

    实施VN-EAEU FTA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中点:

    暂停税费优惠条款:

VN-EAEU FTA准许进口方暂停税费优惠若发现关于原产地作假或冒充等犯规迹象或出口方对确认原产地事宜表示不合作。进口方将根据已定步骤进行暂停优惠,具体包括:对犯规的货批;对有关企业的货物;若之前办法不能制止犯规的行为,进口方可对品目分类所规定的全部相同货物(810数位的HS编码)作出暂停优惠。

运用此条款前,双方须经过密切的协商及时克服所遇问题。实施时间为4个月并可以延长3个月。故而,企业要分辨清楚暂停税费优惠条款和拒绝给予享用优惠条款。

工贸部已注明,拒绝给予享用优惠条款仅运用于进口时有犯规疑点的货批,不涉及到有关货物或有关企业。经过审查后,结果证明为合格,该货批将重新获得优惠。

    不直接销售条款:

该条款准许采取非协定成员的第三国的单据(除了欧亚经济联盟认为有商业欺诈风险的岛国)。由于该岛国的关税政策(0%进口税),当总部设于该岛国上的中介公司参与发行发票,货物欺诈关税可能性较高。双方有权机构已商讨,列出30个岛国而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进出口货物不能采取第三国单据的名录。

关于行政合作的规定,VN-EAEU FTA要求双方有权机构发布VN-EAEU FTA授权颁发原产地证书的组织(C/O EAV)的印章样式。

    微量允许标准的规定:

VN-EAEU FTA准许15%的微量允许标准(以单品或成套产品的FOB价格计算)。各方致力于协定生效的两年之内,开展运用电子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EOCVS)。EOCVS的目标是建设一个网络数据库,记录C/O EAV的信息为检查它的真实性。

    关于简单性加工的规定:

该规定为制止商业欺诈,避免第三国的货物通过协定成员国出口到另一个成员国家以享用优惠。该规定已经过详细设计,适合于货物生产流程,确保享有优惠原产地的货物。

    具体化货物规则:

VN-EAEU FTA的具体化货物规则综合在根据6数位HS编码税率表的名录上。对于部分原产产品的确认标准包括:附加值含量VACValue Added Content);税则归类改变CTC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或具体生产阶段。

采取VAC标准的货物主要为FOB价值的40%。另外,对于需要保护的货物如机械、汽车等,所采取的VAC标准是FOB价值的50-60%。采取具体生产阶段标准的货物包括机械、运输方式、钢铁、纺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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