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H http://www.cbah.org.vn

(2017-03-07) 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贸易纠纷必须要自愿和平等
07.03.2017

 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贸易纠纷必须要自愿和平等

文章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越南政府前日颁布22/2017/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的手续、程序、条件、规则、政策等方面。

  


 调解规则

议定书规定采取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贸易纠纷必须遵守各方是自愿参与调解,并确保参与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等规则。调解过程有关信息必须保密,除当事人另以其他法规或书面的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为推卸义务、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若当事人有调解约定,贸易纠纷将以调解方式解决。各方可在纠纷解决过程之前、之后或过程中任何时候要求采取调解方式进行解决。

越南政府主张各参与方在贸易领域中或其他法律允许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上均可采取调解方式进行解决;鼓励调动各机构人员参加贸易纠纷调解活动、培训班、进修班以提升贸易纠纷调解人员、调解机构的能力。

调解工作流程

该议定书规定参与方可选择以贸易纠纷调解机构的规则或各方自定程序、手续进行调解。若各方对调解程序、手续没有商定,调解员将按照其认为适合于案件情况、各方当事人愿望并获得准许的程序和手续进行调解。

贸易纠纷调解可随各方的决定由一或多位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调解员均有权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调解活动的地点和时间将由当事人决定或调解员自行选择(若当事人没有约定)。

秘书处联系方式:

邮箱:cbah108@cbah.org.vncbah110@cbah.org.vn

电话:08-6264 1027-28    

传真:08-6264 1029    

网站:www.cbah.org.vn

Wechat: cbah2016             



URL của bản tin này::http://www.cbah.org.vn/modules.php?name=News&op=viewst&sid=7254

© CBAH contact: admin@cbah.org.v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