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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0) 公文3758--关于越南总理办公室对灾后重建企业予以协助的方向性指导方案

越南总理办公厅
文号:3758/VPCP-KHTH
日期:2014526
敬致:财政部、工商部、外交部、计划投资部、劳动部、资源环境部、政府检查机关、中央银行、社会保险、各直辖省市人委会
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14522日及523日寄送有关建议补充提供协助受害厂商克服损害之措施第301/TTr-BTC号及第308/BTC-VP号函,总理意见如次
 
1. 责成财政部指导海关单位对受害企业用于维修损害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之进口货品,免徵进口税及增值税。
2. 协助劳工之措施
a. 对自本(2014)512日至回厂复职之日起(2014525日前)因企业停止生产营运而不工作之劳工,在企业已恢复营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薪资予劳工,并将该款项列入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扣除之项目。
b. 对因受害而停止生产并于20146月内可以恢复生产营运之企业,由于业主尚未回厂支付20144月份及5月初期间薪资予劳工,责成当地省市政府先自当地省市预算拨款预付劳工薪资之欠款。在业主返回后,辅导业主退还予当地政府预算,并将该款项列入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扣除之项目。
c. 对因受害停止生产及在201471日前无法恢复生产营运之企业,责成劳动部主持并与财政部、社会保险机关、越南总工会、省市人委会彙整相关资讯后,于2014610日前向总理报告及提出处理方案。
3. 责成省市人委会:
a. 减免受害企业之土地租金,惟减免金额要与损害额度相符
b. 对停止生产营运活动,而须投资以重建恢复生产之受害企业 (其中包括在新地点承租土地及基础设施以恢复生产之受害企业),退还停止生产之前已缴付之土地租金,并自2014年起免徵土地租金(退还、免徵以及其他协助措施之金额不得超过损害额度)
c. 对受害之基础设施开发公司,依据总理办公厅于2014520日第207/TB-VPCP号通报减免土地租金。
省市政府指导基础设施开发公司减免受害企业之基础设施使用费,该金额用来减免基础设施开发公司的土地租金,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可以列为扣除项目。
4. 除有疑问或违法行为表现外,各部会及有关单位协调研究对受害企业不进行检查工作,让受害厂商集中恢复生产营运活动。
5. 对严重受害或遭烧毁而停止生产并在投资重建恢复生产营运面临困难之企业,要求计画投资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央银行以及省市人委会与企业会面评估损害程度,认定及预测在恢复生产营运可面临之困难,研议提出解决措施,并在2014615日前向总理报告决定。
6. 同奈省及平阳省成立工作小组,集中指导立即进行协助当地受害厂商之措施,尤其是停止生产之受害企业,即时处理并建议解决困难之措施。
总理办公厅通知并请各部会、各机关以及直辖省市人委会配合执行。
行文单位:
-总理及副总理
-总理府办公厅(主任部长、副主任、总理助理以及有关单位)
-存档越南总理办公厅主任部长
阮文念(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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