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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企业法、投资法之一些新规定

企业法、投资法之一些新规定

A.       2014年投资法一些新规定

(自2015070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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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执行宪法原则有关对于不禁止之各行业人民投资经营之自由权:

基本上更新为:自投资主仅有权执行法律允许各行业内之投资经营活动转成可以自由投资经营所有此法不禁止或要有条件规定之行业。

具体,上述名册根据以下原则设置:

-对于禁止投资经营之各行业名目:在再查依据各法令规定禁止投资经营51个行业。货物。业务之基础上,法律已取消在上述各法令重複规定36个行业,并转9个货物、服务自禁止投资经营转成运用各技术标准、条件以投资主执行。

-对于有条件经营投资行业名目:在再查386个行业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之有条件经营投资行业 ,法律已具体规定投资经营名目根据以下原则:

+取消不合理、不清楚、给投资主造出费用负担之投资经营条件、行业;

+ 变更一些投资经营条件为:减少有权机关同意、确认或核发形式转成运用颁行有关标准、条件之规定让投资主自己登记执行及管理机关进行检查;

+ 更新准确一些行业以反应正确、明白有条件之各行业,免重负及利于执行有关此问题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再查结果基础上,有条件之经营投资行业名目包括267个行业有规定在法律之附录4.

 

2.  巩固,完善制度担保投资符合与宪法规定及越南是成员之国家条约:

  补充,变更内容包括:

- 更新各规定有关国家保证投资主财产所有权及赔迁妥当若投资主财产被征收、国有化。

- 完善国家规定保证非歧视性待遇投资主符合国际条约之越南的承诺。

- 完善规定有关运用不追诉。法律取消规定有关仅运用不追诉对于已在投资登记证书规定的投资优惠以保障平等对于运用不追诉有核发投资登记证书之投资主及不属于必须执行此手续之投资主的原则

3. 完善有关投资优惠之行业规定以提高招商效果及质量:

  法律更规定清楚运用优惠之原则及条件以担保有选择、质量之招商,集中在于使用高科技、现代技术、规模大之生产案子、在农村使用多劳动者之投资案子、生产补助工业产品、在社会化投资领域之行业。

  克服运用猖獗之投资优惠,法律不规定依地盘投资对于各案子:开拓矿产;生产、经营属于纳特别消费税之货物、服务。

4. 继续改革行政手续结合对于提高展开投资案子投资主责任。

补充、更新的重要内容,包括:

第一,取消对于国内所有投资案子之投资登记证书核发手续。

第二,简单化资料、程序、手续及缩短执行核发外国投资主投资登记证书时间(自45日根据现行投资法缩短为15日)。

补充有关以保证金形式执行投资主投资案子之规定;补充鉴定机械、设备、进口技术质量之规定以执行投资案子;依确定具体执行条件、手续完善投资案子转让、延长投资案子、暂时停止投资活动、收回投资登记证书、终止投资案子之规定。

第三,依分开案子投资活动与经营登记活动改革成立外国投资主企业之流程。根据此方法,执行核发投资登记证书之后,外国投资主可以像或内投资主在经营登记机关成立企业

法律也规定清楚有外国资金企业法律地位根据仅有所得51%以上之国外企业或上述有提到有所得51%企业才运用像外国企业之手续及条件。剩馀场合,企业将运用国内企业之手续及条件。

 

第四,法律已改革外国投资主合资、买股份、股权规程根据允许外国投资主根据企业法律规定直接改变成员而不要执行投资手续之手续,除了对于外国投资主有运用条件执行合资、买股份、股权给同行业之经营企业或合资、买股份、股权之后所得51%以上章程资金之外国投资主。

第五:法律已补充有关同意投资主张之手续、权限、规定根据以下之方法:

  - 规定案子属于在继承现行法基础上国会及总理同意投资之权限。

  - 准确化及简单化对于一些案子直属中央城市、省级人委会之同意投资主张之行政手续。跟著,投资管理机关执行同意投资主张手续并且以审查土地使用需求、移交土地条件、租赁土地、土地使用转让目标事宜,投资主不必像现行规定陆续进行每个有关土地使用事宜之手续。

- 法律已改变从省级人委会核发投资登记证书转成投资计划厅核发

5. 完善在国外投资活动之各规定:

法律已补充通过买卖证券、有价值之其他证件投资到国外及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外的其他中间财政定制而不直接参加管理投资活动以及交给政府指导以利于此形式之投资活动。

法律也完善核发投资到国外之投资登记证书,根据以下规程:

- 国会同意投资主张对于规模为200亿元以上之案子或必须运用特别机制、政策。

- 政府总理同意主张对于自8千亿元案子(银行、保险、证券、报社、电信通讯、广播电视:4千亿元)。

- 其他案子根据在15日期限内登记投资以核发投资登记证书执行。

 

B.  2014年企业法之一些新规定

(自1015070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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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2013年宪法制度化自由经营权:

          有突破性之更新:允许企业自由经营法律不禁止之各行业。

企业登记证书部包括企业之经营行业信息,而仅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号码、总部地址、法律代表人信息。在成立企业时点,企业预计经营行业由企业自己申报及存在企业登记资料;在活动过程中企业仅须进行经营活动之后才通知新经营活动情况。

2.  便利成立企业手续。

-取消在成立企业时点经营条件之要求,具体取消职业证书、确认在成立企业资料内法定资金之要求。

- 缩短企业登记手续及登记更新企业经营登记内容之期限最多不超过3日。

- 融合化、结合企业登记手续、公佈企业登记内容、劳动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之各手续。

          -取消企业刻章及登记印章范本。印章内容、数量及形式由企业决定在保证印章最少有两个内容是企业名称及企业号码的基础上。企业自己承担保留、使用、管理印章之责任。企业仅必须通知印章范本给经营登记机关以公开印章在企业登记网页上。企业自己决定在民事交易上使用或者不适用印章。对于国家机关之行政关系,印章可使用当法律有要求时。上述改革符合与贸易交易及通过网页办理行政手续走向。

3.  保护更好投资主合法权利及义务:

-允许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可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之法律代表人。若仅有一个代表人,董事长将是公司法律代表之经理、总经理;若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那董事长将是公司之代表人。若有一个人以上之场合,董事长、经理或总经理当然是公司之代表人。

-补充为了提高内部检查效力及市场检查效力对于国内企业经营活动之规定,如:补充更加严格有关所得国家企业资金之代表人及在国家企业管理人标准、条件之规定;补充有关公开化信息对于所得国家资本企业之规定根据国家企业管制国际规定及克服目前不好地方,跟著国家企业将要定期及不定期像上市股份公司公开化信息次数一样的公开化信息;改变国家企业是国家所得100%国家资金之企业以创出便利于国家企业股份化以及增加股份化经济效果。

          -确定清楚有关总公司、经济集团之概念以克服不统一了解,造成集团母公司及公司之间的地位、法律资格之错误。企业法已确定清楚:经济集团、总公司不是一个企业类型,没有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允许各企业对于组织管制形式有灵活之选择,更灵活有关规定具体管制原则符合与公司之实际,如:允许股份公司自由选择组织管理根据“单议会”“多议会”之规模,允许具体规定公司章程有关召集开会程序、手续以提出公司内之决定;通过董事会减少表决以符合实际及国际规定以及在经营活动更加灵活性;补充规定让股东当需要时便利追踪、监察及起诉管理人以增加投资主保护程度。

-规定更清楚、更合理企业解散之程序及手续;统一一个直接执行单位以及与经营登记各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增加配合有关解决各解散手续。

-鼓励公司对于运用现代科技来管制企业及设立符合与每个企业实际情形符合管制原则

4.  提高对于企业之国家管理效力:

-补充规定增强国家管理机关之间交换信息之配合以建设足够资料系统,更新及公开登记后之经营活动,作为有关企业登记方面之国家资料基础。

- 政府造出便利条件让各有关单位参加监察企业通过及时、容易、快速、方便提供企业活动给有关单位当有要求时。

-变更各规定以提高企业活动管制之明白化及公开化程度;给公司股东、成员机会参加企业内部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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