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货物过境越南领土》新通知
文章来源:越南胡志明市中国商会秘书处
根据越南政府2012年11月12日颁布《关于工商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架构》的第95/2012/ND-CP号议定。
根据1994年4月9日中越签订的货物过境协定。
根据越南政府2013年11月20日颁布《关于贸易法国际货品买卖、代理外国买卖、加工货品以及货品过境活动实施细则》的第187/2013/ND-CP号议定。
根据进出口局局长所提出的意见。
工商部部长颁布《关于中国货品过境越南领土》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根据1994年4月9日中越签订的货物过境协定(简称协定),对货物过境许可证办理手续和过境货物运输进行了调整。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协定过境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过境货物
1. 越南明令禁止或暂停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过境越南领土。
2. 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货物,必须取得工贸部的许可后方可过境越南领土。
第二章 货物过境许可证办理手续
第四条、 货物过境许可证申请资料
申请货物过境许可证之文件,包括:
1. 货物过境许可证申请单:正本1份(属本通知附录一的表格格式)。
2. 货物过境运输合同:副本1份(货主签字及有公证机关的证明)。
第五条、 受理机关接获申请文件
1. 凡属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除工业易燃易爆物品外),货主通过邮寄方式向以下受理机关提交全部必备的文件资料。
A) 工商部进出口局胡志明市进出口管理处,地址:12 Vo Van Kiet, Quan 1, TP.HCM。
B) 工商部进出口局岘港市进出口管理处,地址:132 Nguyen Chi Thanh, Quan Hai Chau, TP.Da Nang。
C) 工商部进出口局河内进出口管理处,地址:25 Ngo Quyen, Quan Hoan Kiem, TP.HCM。
2. 对于工业易燃易爆物品,货主通过邮寄方式向工商部(进出口局)提交全部必备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审批流程及时间
1. 凡属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除工业易燃易爆物品外),审批流程及时间如下:
A) 自收到完整及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核发货物过境许可证。
B) 受理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 对于不予核发许可证的情况,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对于工业易燃易爆物品,审批流程及时间如下:
A) 自收到完整及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工商部呈上政府总理审批。
B) 自收到政府总理的批准书之日起7日内,工商部应向货主核发货物过境许可证。
C) 对于不予核发的情况,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过境货物运送
第七条、 货物过境的口岸
1. 允许货物过境的口岸有:
序号 |
越南口岸名称 |
中国口岸名称 |
1 |
老街 |
河口 |
2 |
友谊 |
友谊关 |
3 |
芒街 |
东兴 |
4 |
同登 |
凭祥 |
2. 其余增开国际口岸需由越南政府和中国政府达成协议。
第八条、 过境路线
过境货物的运输路线应按照交通运输部2014年5月13日颁布《关于外国货物过境越南领土路线实施指引》的第15/2014/TT-BGTVT号通知实行。
第九条、 承运方及运输工具
1. 由越南运输从业人员运输中国货物过境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2. 由中方自营运输工具运输货物过境的,运输工具应取得进口口岸所在省、直辖市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车牌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检验许可证书。9座以下小客车不得自驾过境越南领土。
第十条、 办理货物过境手续时所出示的证件
托运方或货主向海关机构出示由工商部核发的过境许可证、过境货物运输合同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一条、 中国货物过境越南领土检监管
1. 中国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法律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运输;运出货物的数量要与运进数量相符。
2. 入仓、货物拆散、运输工具更换等手续应按照海关法律执行。
3. 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货主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及时向海关如实申报,按有关规定处理。若无法及时向海关申报,托运方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边防部队、海警通知,予以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在越南境内逗留时间
除按规定延长时限外,过境货物从办理完成进口口岸海关手续起,在越南境内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延长过境货物的逗留时间
1. 延长货物过境手续由过境许可证核发机关办理,可申请延长30天逗留时间,并可连续申请三次(即最多可申请逗留120天)。
2. 申请延长逗留时间之文件,包括:
A) 由货主填写的延长过境货物逗留时间申请单:正本1份。
B) 货物过境许可证:副本1份(货主签字及有公证机关的证明)。
C) 由海关机关签发的过境货物报关单:正本1份。
D) 过境货物的海关申报表:副本1份(货主签字及有公证机关的证明)。
3. 审批流程及时间
A)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货主通过邮寄方式向职能机关提交全部必备的文件资料。
B) 自收到完整及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核发延长过境货物逗留证明。
C) 职能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 对于不予核发的情况,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境口岸更换
1. 凡属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进出口口岸更换事宜,由签发机关审批及处理。
2. 申请更换过境口岸之文件,包括:
A) 由货主填写的更换过境口岸申请单:正本1份。
B) 货物过境许可证:副本1份(货主签字及有公证机关的证明)。
C) 由海关机关签发的过境货物报关单:正本1份。
D) 过境货物的海关申报表:副本1份(货主签字及有公证机关的证明)。
3. 审批流程及时间
A)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货主通过邮寄方式向职能机关提交全部必备的文件资料。
B) 自收到完整及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核发更换过境口岸许可证。
C) 职能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 对于不予核发的情况,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过境货物在越南境内销售
1. 过境货物不得在越南境内销售。
2. 特殊情况销售过境货物需取得工贸部许可。
3. 凡属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由越南商人实行,并依照进出口管理有关法律在海关机关办理进口手续。关税缴纳按照越南法律执行。
4. 申请过境货物在越南境内销售之文件,包括:
A) 由货主填写的过境货物在越南境内销售申请单:正本1份。
B) 货物过境许可证:副本1份(货主签字及有公证机关的证明)。
C) 特殊情况证明文书。
D) 由海关机关签发的过境货物报关单:正本1份。
E) 过境货物的海关申报表:副本1份(货主签字及有公证机关的证明)。
5. 审批流程及时间
A) 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文件,托运方通过邮寄方式向工商部(进出口局,地址:54 Hai Ba Trung, Quan Hoan Kiem, Ha Noi)提交全部必备的文件资料。
B) 自收到完整及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核发更销售许可证。
C) 工商部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 对于不予销售的货物,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托运方及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1. 在实施中国货物过境越南领土过程中,货主及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合法权益由协定、本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托运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结算及外汇管理
按本协定规定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符合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国家银行关于结算与合作的协定》和各自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进行结算。
第四章 实施条款
第十八条、 实施组织
1. 依照本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胡志明市进出口管理处、岘港进出口管理处、河内进出口管理处(工商部进出口局)向组织或个人核发货物过境许可证。
2. 依照本通知第十五条第五款和第六条第二款,进出口局接获、审阅由组织或个人所提交的文件,并呈上工商部领导审批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效力
1. 本通知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
2. 本通知将代替贸易部部长2001年3月26日颁布《关于中国商品过境越南领土的管理办法》的第305/2001/QD-BTM号议定。
3. 本通知形成之后,贸易部部长2001年3月8日颁布《关于各地进出口处受贸易部部长委托核发过境许可证》的第336/2005/QD-BTM议定即行废止。
4. 本通知实施后,原有的许可证继续有效,直到原期限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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