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指定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的鉴别机构》的决定
文章来源:越南胡志明市中国商会秘书处
根据《产品质量法》;
根据2013年03月04日政府颁布有关资源环境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机构的第21/2013/ND-CP号议定;
根据2008年12月31日政府颁布有关《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的第132/2008/ND-CP号议定;
根据2009年04月08日科学技术部颁布有关指定鉴别机构的要求、程序、手续指引的第09/2009/TT-BKHCN号通知;2011年06月30日科学技术部颁布有关修改、补充第09/2009/TT-BKHCN号通知若干规定的第11/2011/TT-BKHCN号通知;
根据2012年11月15日工商部与资源环境部颁布有关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的手续指引的第34/2012/TTLT-BCT-BTNMT号联合通告;
有关2015年09月28日大越鉴定股份公司(Davicontrol)注册鉴别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的文件审核;
有关审查环境总局局长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 指定大越鉴定股份公司(胡志明市第3郡第6坊武文秦街115号)进行鉴别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的技术法规,以及资源环境部颁布有关进口废料的质量要求规定。
第二条、 有效期为本决定签署之日起3年内。
第三条、 大越鉴定股份公司有责任按国家要求对进口废料进行鉴别,遵守国家机构的各项规定和指引,并对鉴定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大越鉴定股份公司和相关部门、机构严格执行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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