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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有关执行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第31/2015/TT-BCT号通知》

《有关执行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第31/2015/TT-BCT号通知》

文章来源:越南胡志明市中国商会秘书处

 

为了实施有关修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区协定》(AANZFTA)的第一议定书,工商部20150924日颁布有关执行该协定中,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第31/2015/TT-BCT号通知,自20151001日起生效,并代替工商部20091111日颁布的第33/2009/TT-BCT号通知。据此,新版的AANZ(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原产地证(C/O) 将全面替代旧版,在原产地证第9个空格上填写FOB价格。具体,只有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的企业才填写FOB价格。

AANZ新旧版原产地证替换时间为6个月(自20151001日至20160331日),适用于该协定的10个成员国(除印尼和柬埔寨以外)。替换期间,在以下场合,这10个成员国将接受原产地证:

(1)新版C/O,按新规定填写FOB价格;

(2)新版C/O,按旧规定填写FOB价格(可以任何原产地标准填写FOB价格);

(3)旧版C/O,按新规定填写FOB价格;

(4)旧版C/O,按旧规定填写FOB价格;

替换时间结束后(到20160331日为止),10个成员国将全部替换新版C/O,按新规定填写FOB价格。

对于印尼和柬埔寨,因尚未实施议定书,目前这两个国家还继续使用旧版C/O直至正式实施议定书(预计20160101日)。

对于柬埔寨和缅甸,尽管议定书生效,但这两个国家的C/O仍按照旧规定填写FOB价格(可以任何原产地标准填写FOB价格)到20170930日为止。

进出口局向海关总局通知并要求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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