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退税资料检查、分类》
文章来源:越南胡志明市中国商会秘书处
财政部收到越南水产出口加工协会及一些企业有关进口货物的退税资料检查、分类需确保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检疫规定的反映。对于上述问题,财政部提出如下建议:
为了给企业节约时间、费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有助于行政程序改革,对于属食品安全检疫对象、属根据2013年07月22日政府颁布的第83/2013/ND-CP号议定第41条第2项规定的先检查、后退税的进口货物(如水产、农产、食品生产出口企业的货物),建议各省、市海关局指导各直属单位最大限度地减少退税、不征税资料的处理时间,从原先的40天缩减为20天,自收到完整资料日起。
财政部向各省、市海关局通知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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