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为外国投资商许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在商品经营活动以及直接关系在越外国投资者,外资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商业法详细规定法令(第8届)决议草案上,工商部提出给外国投资上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规定。
据决议草案,在外资商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有参与越南是其中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致力于开放市场的情况下,想要领取经营许可证要俱全以下条件:
1、 已获得工商执照或等价法律文件;
2、 达到越南是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条件;
3、 具有财政计划实施在提议办法经营许可证时所提出的活动;
4、 对于在越活动1年以上的外资经济组织不能逾期欠税根据申报;
5、 获得主管机关根据规定的批准。
在外资商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参与越南是其中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致力于开放市场;或者活动领域未能满足根据国际条约的越南致力于开放市场条件,执照颁发处将咨询与工商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决定。工商部,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各种情况将依据以上的1、3、4、5条件及以下标准:专业法律的规定;商品、服务的敏感性;在注册经营领域上与国内企业的竞争程度;为国内劳动者创造工作机会的能力。
据决议草案,经营许可证的期限,根据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提议,要符合于依照投资法的投资项目期限。
外资商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参与越南是其中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致力于开放市场;或者活动领域未能满足根据国际条约的越南致力于开放市场条件,经营许可证的期限是5 年。
重新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期限是之前已发的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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