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进口权出口加工型企业将获得退税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越南海关总局刚发公文回复三星电子(越南)有限公司(SEV)关于实施出口权,进口权加工企业货物的税务处理指导。
关于进口税的分析,据海关总局,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14条第8款的规定是
进口货物但须再出口到外国货主或再出口到第三国或再出口到保税区(为在保税区内使用或出口到国外;除了出口到特殊经济区,工贸区和其他经济区财政部另有指导)将按再出口货物实际数量批准退还已缴的相应进口税额且不须缴纳出口税。退税过程将按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22条的规定进行。
关于增值税,海关总局称,第100/201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6款之价值型营业税法、特别消费法、税务管理法以及税务各项公告修正案施行细则说明:“对于不在海关法和指导公文规定的海关活动地点进行出口事宜的进口后出口的货物或出口货物的商业机构将不得退税”。
另外,海关总局亦称,目前,财政部仍未有对进口后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处理指导公文。海关总局将在收到财政部指导公文后发出回答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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