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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7种豁免每年门牌税费情况

 7种豁免每年门牌税费情况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

越南政府刚颁布第139/2016/NĐ-CP号议定规定门牌税费(相当于中国印花税)纳费义务人;免门牌税费;门牌税费缴纳、申报和收费标准。其中有具体规定7中豁免门牌税费包括:

- 每年生产经营活动赢利在1亿越盾以下的个人、团体、个体工商户;

- 据越南财政部指导的生产经营活动不频繁,活动地点不固定的个人、团体、个体工商户;

- 制盐的个人、团体、个体工商户;

- 养殖、捕捞水海产品以及渔业后勤服务的组织、个人、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 公社文化邮政局;新闻单位(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等);

- 技术服务活动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合作社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

- 专业经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人民公社、合作社信用基金;获得据越南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定确定的山区合作社或私企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

对于货物、服务生产经营组织的税费收费水平,议定规定: 对于注册资本或投资资本超过100亿越盾的组织的收费水平为300万越盾/年;注册资本或投资资本在100亿越盾以下的组织的为200万越盾/年;其他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业务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为100万越盾/年。

以上个人、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赢利有变化,门牌税费收费水平依据将由计算门牌税费年度对上一年的赢利确定。

对于以上规定组织的门牌税费收费水平基于商业登记证上所登记的注册资本;若没有注册资本将基于投资注册证上所显示的投资资本。

若商业登记证或投资注册证上的注册或投资资本是以外币显示,门牌税费标准(外币换越盾)将根据门牌税费缴纳义务人所开户的商业银行、信贷机构在缴纳义务人缴至国家预算时的现汇买入价。

另外,议定规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前6个月的时间新设立或授予税务登记、税务代码、企业代码,将缴纳全年的门牌税费;在后6个月的时间新设立或授予税务登记、税务代码、企业代码,将缴纳全年门牌税费的50%

该议定将从2017010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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