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前登记的进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免税手续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
据海关总局称,107号进口税、出口税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原料、物资、零件的货物为生产出口品而进口却未出口(仍未投入生产的存货原料或已投入生产却未出口产品);未复出的经营暂进复出货物在2016年9月1日(法令起效日)前已向海关机关申报登记并仍未缴税,按进口税、出口税法第16条第7款及第9款d点规定将获得免税。
为豁免税费,纳税人要有申请书提议海关部门对2016年9月1日前登记的报关单办理免税手续。其中,详细填报货量及退还或不课税的税额。货量和或免税额要根据进口税、出口税法规定。
关于用途转换的现行规定,货量和税额要与新报关单上无须申报的货物相同(税基是计税价格,税率及在最初报关单时的汇率)。进行申报的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对于已出口产品,已复出的货物,纳税人将按现行规定把退税/不课税文件提交。
此外,海关总局称,在8621/TCHQ-TXNK号公文上,总局已对报关单登记在2016年9月1日前所申报的进口原料、物资、零件(为生产出口产品,经营暂进复出货物)有详细指导。
具体而言,对于2016年9月1日前登记的报关单已满275日宽限期或保证期却仍未出口产品或未复出货物就及时通知企业要有申请书提议海关部门根据12166/BTC-TCHQ号公文的指导办理免税手续。
对于2016年9月1日前登记的报关单,未满275日宽限期或保证期,海关部门要有通知以便纳税人主动在新报关单上对货量和申请免除的税额进行申报,转换用途,以免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上发生债务。
在免税/不课税申请书的基础上,于纳税人在新报关单上申报转换用途(对于申请免税的货量)期间以及在待办理不课税(对于已出口,已复出货物)期间,若发生属于在办理免税/不课税手续的报关单的逾期债务,海关部门将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上的技术调整宽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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