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须知】原产地证书呈递时间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
为在越南已签订的自贸协议范围内与根据各协定的规定对从享有特惠税率成员国进口的货物进行原产地检验,财政部已向各省市海关局提出要求明确以下若干问题:
1、法律依据:
- 2014年海关法第21、24、25条有关海关手续及海关单据的规定;
- 2016年2月20日19/2006/NĐ-CP号议定第13条详细指导货物原产地的贸易法规定于原产地证书(C/O)呈递时间;
- 越南已签订和实施的自贸协定,已通过2010年4月15日15/2010/TT-BCT号通知第4附录第11条;2010年5月17日21/2010/TT-BCT号通知第7附录第13条;2010年11月15日36/2010/TT-BCT号通知第2附录第14条;2013年11月15日31/2013/TT-BCT号通知第3附录第8和第20条;2014年6月25日20/2014/TT-BCT号通知第V附录第9条;2015年9月24日31/2015/TT-BCT号通知第3附录第12条;2015年11月18日40/2015/TT-BCT号通知第4附录第3条工商部对C/O呈递时间的规定融入越南国内法之中;
- 2016年3月25日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和26条财政部规定于海关单据以及确定、检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2、对于各种格式C/O(除C/O格式VK/KV以外)的呈递时间:
a) 对于纸制报关单,申报人要在登记报关单时把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呈交。
b) 对于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人要在呈递海关单据时把C/O正本一起呈交。
c) 除了上述时间外,海关部门仅对以下例子参酌提议补种呈递C/O:
c.1) 若在登记报关单时,申报的HS编码,MFN税率小于或等于特惠税率,企业办理海关手续时申报的是MFN税率,不适用特惠税率。货物通关后,海关部门进行通关后检查重新确定HS编码或企业补充申报HS编码,而据新的HS编码,MFN税率是高于特惠税率,企业将可以补充呈递C/O。
c.2) 若在登记报关单时,货物属于豁免进口税(据投资优惠)对象。货物通关后,海关部门进行通关后检查(或企业自己发现)货物并非属于该对象,企业可以补充呈递C/O。
3、C/O格式VK(KV)呈递C/O的时间:
a) 对于纸制报关单,申报人要在登记报关单时把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呈交。
b) 对于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人要在呈递海关单据时把C/O正本一起呈交。
c) 若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没有C/O正本,申报人须在报关单上申报C/O补充呈递一事并从报关单登记日的一年之内把C/O呈交。在未呈交C/O的时间内,申报人根据MFN税率申报。
4、据海关总局2015年12月31日4286/QĐ-TCHQ号决定配发的原产地确认检查流程。于检查的过程中,若出现与C/O、C/O上所申报的信息或进口货物实际原产地(如有伪造C/O上的签章迹象,C/O上和海关单据上的货物信息有差别,对C/O上所申报的原产地标准有疑问或经过实际检查(若有)发现货物上显示的原产地不同于报关单,直接运输的规定等)合法性有关的情况,个省市海关局要把报告和有关单据资料呈予海关总局为进行核实。在等待核实结果的时候,货物将被运用MFN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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