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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正式颁布关于海运经营条件的议定

 正式颁布关于海运经营条件的议定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越南政府近日颁布关于海运业务,船舶代理业务,海上拖航业务经营条件的160/2016/ NĐ-CP号议定。

议定规定海运业务经营条件包括:1、经营海运业务企业须根据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及运作,经营海运业务合作社须须根据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及运作;2、满足关于组织结构、财政、船舶、人力资源的规定条件并获得海运经营资格证书。

具体,对于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企业,组织机构须有具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简称ISMCODE规定的安全管理部门;《国际船舶和港口实施保安规则》简称ISPS Code规定的海事安全管理部门;有海运经营活动管理部门;具备负责履行法律的部门。

关于财政,该企业须有国外信贷机构或银行分行的保证以保障船东对船员的义务;保障基金最低额为50亿越盾。

同时,最少要有1艘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若是越南籍船舶须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长颁布的国家技术法规。

关于人力资源,海事安全管理系统的负责人须经过培训,训练兵获得交通运输部部长规定的证书。海运经营活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的学问需要是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上并专修航海、外贸、贸易或经济等专业其中一门的。负责履行法律的负责人需要是毕业于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以上的人。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的专业和健康必须符合标准并取得专业证书。

对于国内公司,组织机构须具备海运经营活动管理部门。

财政方面,该企业须有国外信贷机构或银行分行的保证以保障船东对船员的义务;保障基金最低额为5亿越盾。

企业最少要有1艘与经营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越南籍船舶,且须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长颁布的国家技术法规。

另外,海运经营活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的学问需要是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上并专修航海、外贸、贸易或经济等专业其中一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的专业和健康必须符合标准并取得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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