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格式D填制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越南海关总局近日向各省市海关局颁布公文指导分辨原产地证格式D(C/O form D)具有第三方发行的商业发票。
据海关总局称,公文的指导内容是基于东盟原产地规则工作组第22次会议的结果,各东盟成员国已依照东盟货物贸易协定框架的原产地规则对具有第三方商业发票的原产地证格式D分辨法达成一致。
具体,海关总局指导,对于在2016年11月1日起获得的C/O form D,若生产商与发票发行公司有在同一国家设立总部,不必在第13号框中勾出“第三方发票”一项。商业发票的编号、日期与发行单位的名称必须在原产地证上写明。
对于在2016年11月1日前获得的C/O form D,将依照2009年7月31日第4573/TCHQ-GSQL号公文第1点关于第三国发票的说明。具体是:
“只要货物满足原产地的规定,东盟成员进口国海关机构在发票是由总部设在非东盟成员国的第三国的公司或由一家东盟出口商作为该公司代表发行的情况下,必须接受C/O form D。
若发票是由总部跟进口商或出口商总部设立在同一个或不同国家的东盟成员国公司(非进口或出口商)提供亦被列为第三国发票。”
对于由在非东盟成员国的第三国设立总部的公司或由一家东盟出口商作为该公司代表发行发票的C/O form D,海关总局要求各部门必须依照越南工贸部22/2016/TT/BCT号通知附录七第23条的规定:只要货物满足附录I关于原产地的规定,东盟成员进口国海关机构在发票是由总部设在非东盟成员国的第三国的公司或由一家东盟出口商作为该公司代表发行的情况下,必须接受原产地证。出口商将在C/O上的“Third country invoicing”方框画沟并填写发票发行公司名称和国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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