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钢铁产品将豁免防卫税
文章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
越南工贸部前日对海关总局发布1099/BCT-QLTT号公文,关于对进口钢坯和长材钢采取正式的保障措施一事进行详细补充和指导。
2016年7月28日,工贸部已颁布2968/ QĐ-BCT号决定,对进口钢坯和长材钢采取保障措施。
受采取保障措施的特定钢铁进口品包括HS编码为7207.11.00、7207.19.00、7207.20.29、7207.20.99、7224.90.00、7213.10.00、7213.91.20、7214.20.31、7214.20.41、7227.90.00、7228.30.10、9811.00.00的进口合金及非合金钢坯、合金及非合金长材钢(含盘钢和钢棒)。
HS编码为9811.00.00的产品,保障措施只针对原HS编码为7224.90.00、7227.90.00、7228.30.10的产品,其余原HS编码产品不采取保障措施。
另外,钢坯和长材钢若含以下特征之一均可不受保障措施:
1、非矩形截面(包括方形)、宽度大于厚度1倍、宽度和厚度平均尺寸小于100mm或大于180mm的钢坯;
2、含C > 0.37%、Si > 0.60%、Cr > 0.60%、Ni > 0.60%、Cu > 0.60%的钢坯;
3、公称直径大于14mm的光圆钢筋;
4、含C > 0.37%、Si > 0.60%、Cr > 0.60%、Ni > 0.60%、Cu > 0.60%的钢。
进口以上钢坯和长材钢的组织或个人将免取保障措施,须向海关机构提供有关素材足以证明进口货物满足上述条件。
2017年2月14日,为助企业更详细了解,工贸部在寄给海关总局的第1099号公文内,已详细指导对于“公称直径大于14mm的光圆钢筋”将被认为“包括长材、盘材的光圆钢筋,公称直径大于1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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