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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以投资方式进口机械的清算手续

 以投资方式进口的机械清算手续

文章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据越南政府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25条第5款详细规定有关关务手续、海关监督检查工作和进出口货物管理等法规和执行办法;据越南财政部38/2015/TT-BTC号通知第21条,对改变用途、转移为国内销售的海关单证及手续包括:

 1、实施原则:

a)进出口货物转移为国内销售或改变用途要遵守08/2015/NĐ-CP号议定第25条第5款的规定。

b)对于已办理进出口手续的货物,转移为国内销售或改变用途的事项,在海关申报者完成新的海关申报单手续后方可实施。

c)办理进出口手续被列为必须具有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办理转移为国内销售或改变用途手续时,亦要申请进出口许可证颁发机构的批准书。

d)要转移货物为国内销售或改变其用途,纳税人要依法申报、课纳全部税款或罚款(若有)。

2、海关申报人的责任:

a)提交海关单证包括:

a.1)符合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条的海关申报单;

a.2)对于要求有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机构的使用、进口或出口目的更改许可证:正版01份;

a.3)若向外国机构个人租赁、加工的货物进行货物、商业发票所有权转让须具有与外国合作伙伴的书面协议;免税、不应纳税、暂时进口复出口、暂时出口复进口的货物销售合同:影本01份。

b)依照新报关单上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全部税款,并在电子报关单的“备注”栏或纸质报关单的“其他注释”栏上注明旧报关单的数量,转移货物为国内销售或改变其用途的形式。

若采取复出口或转让给不应纳税、免税对象形式改变货物用途,纳税人须根据上述规定申报却不需纳税。

若纳税人不自行向海关机构申报和纳税,一旦被海关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将被海关机构根据当初的报关单确定应纳税款且根据现行法规进行处罚。纳税人有义务遵从海关机构的决定,补交全部欠款、延期缴纳的税款和罚款(若有)。

 

秘书处联系方式:

邮箱:cbah108@cbah.org.vncbah110@cbah.org.vn

电话:08-6264 1027-28    

传真:08-626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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