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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取消工业炸药进出口的一些条件

 取消工业炸药进出口的一些条件

文章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这是2018年1月15日第08/2018/NĐ-CP号议定中具体规定的重要信息,修改工商部(第08号议定)国家管理范围内关于投资经营条件由总理阮春福签署颁布的 一些议定。

日前,企业要进口工业炸药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经营工业炸药的营业执照;二、与国外企签订工业炸药购买合同和与国内企业签订工业炸药销售合同。
08/2018/NĐ-CP号议定规定取消工业炸药进出口的一些条件。具体是第08号议定第15条规定取消第1款第B点;20090423日政府颁布关于工业炸药物品的第39/2009/NĐ-CP号议定20a条第2款第B点、第C点,补充于20160701日修改的第77/2016/NĐ-CP号议定第13条,关于在工商部国家管理范围内购买和销售国际商品、化学品、工业炸药物品、化肥、天然气贸易、食品贸易等投资经营条件的一些规定。
按照原规定,对于出口工业炸药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工业炸药物品的营业执照。企业要具备与国外企签订业工业炸药物品销售合同以及与国内企业签订工业炸药物品购买合同。
同时,对于出口(复出口)工业炸药物品的石油国外企业必须具备与国外企业签署的工业炸药物品购买合同以及与另一家国外企业签署的工业炸药物品销售合同。
按照第08/2018/NĐ-CP号议定,政府已取消进出口工业炸药物品的一些条件,为各家经营工业炸药物品企业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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