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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中国总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商会正式注册名称为越南中国总商会胡志明市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VIETNAM HO CHI MINH CITY BRANCH,缩写为CCCV-HCM,越文名:HIỆP HỘI DOANH NGHIỆP TRUNG QUỐC TẠI VIỆT NAM CHI HỘI TPHCM

第二条性质

本商会系由在越南的中资企业和机构发起,在胡志明市合法注册成立的非盈利、非政府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商会在中国驻越南大使馆和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的指导下开展活动,遵循越南中国总商会章程,并结合会员需求和所在区域特点,依法合规、务实创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办会宗旨、职能职责与工作原则

第三条办会宗旨

本商会积极秉持响应中越友好十六字方针、四好精神和六个更发展格局,旨在代表和维护在越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会员服务;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协同发展,优化企业关系;加强两国工商业界和政企之间的了解沟通,增进业务合作;推动中越两国在经贸、投资、产业和人文交流等各领域的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

第四条职能职责

(一)维护合法公平。指导和协调在越中资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确保会员企业诚信守法、合规运营,维护公平竞争良性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在越中资企业协同发展。

(二)增进联系交流。增进中资企业之间联系和交流,为在越中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内部团结协作,增强凝聚力;推动和加强中资企业与越南政府、企业、工商界及其他在越商协会的相互了解与沟通,创造更多合作发展机会。

(三)保障会员权益。维护在越中资企业的整体利益与合法权益,代表中资机构同越南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传达合理诉求,积极对外发声,推动解决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和商务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应对各类发展风险。

(四)促进商务对接。友好接待来越调研、考察、投资、咨询的政府机构、企业和社团组织,提供有关越南政治经济形势、投资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咨询信息,分享交流经验,协助对接各方需求,推动双边商务接洽与贸易发展。

(五)推动投资合作。组织行业调研、论坛、展览和投资考察等活动,向会员提供投资、发展与行业趋势等方面的信息,按层级对接投资机会及合作伙伴,促进中资企业之间及与越南当地企业的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六)加强信息服务。利用商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及时发布中越经贸信息,宣传商会的宗旨及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期刊,向会员提供越南法律动态、行业资讯、经营经验分享及重要活动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最新信息支持;鼓励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通过资源共享推动集体发展。

(七)树立企业形象。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当地的公益与慈善事业,树立中资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鼓励会员企业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提升中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与形象。

(八)提供应急响应。协调各方资源,在会员企业面临突发事件或危机时,提供紧急援助和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会员企业之间或与当地机构的争议提供调解服务,推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九)提升服务便利。结合实际为会员提供日常共性诉求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有效利用当地市场资源和会员企业自身的渠道,提升会员企业商务需求对接的便利性。

(十)发展壮大会员。积极做好日常工作,加强自身建设,不断优化商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扩大影响力和凝聚力,吸引更多中资企业和个人会员加入。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立场坚定。以加强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为使命,站稳政治立场,始终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中越友好合作、维护团结稳定大局。

(二)依法合规。严格遵守中国和越南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确保所有活动的合法性。

(三)服务为本。坚持服务会员、服务中越经贸往来、服务共同发展,杜绝开展具有盈利性质的任何商业投资类活动。

(四)公正公平。民主决策,科学管理,规范运营,确保内部管理和各项活动组织公正公平。

(五)公开透明。定期向会员通报商会的重大决议、财务状况及工作计划,确保商会运营的透明与公开。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入会条件

经越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国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或个人在越南投资的企业或代表处(包括经由第三国/地区投资的情况)、或在越南合法从事商贸活动的中国个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在越南注册的与中国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华人企业及有影响力的越资企业(需经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议审批)凡承认本商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商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加入商会成为会员。

第七条会员类别

商会分公司会员与个人会员。公司会员代表为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公司会员代表可授权公司其他人员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自愿填写商会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越南注册和登记的相关文件;

(三)商会授权其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会长和监事长审批),审核通过之后缴纳入会费用;

(四)商会秘书处复函确认,正式获得商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公司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二)接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书面要求提供商会财务收支和财产事项说明。

(四)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商会宗旨,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按照商会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三)自觉维护商会名誉和权益。

(四)互助互惠,促进会员之间团结合作。

第十一条会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员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越南有关法律法规。

(二)会员退会,应向商会理事会提交书面退会辞呈,辞呈自商会秘书处收到之日起生效。

(三)如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商会规定的行为、或商会理事会认为会员行为不当提出书面劝告后仍无悔改的, 商会可要求会员自行退会,并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视为会员已经退会。

(四)未获得商会的事先许可, 会员不得以商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五)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会员公司结束经营活动或终止在越南的业务;

2、会员拖欠商会年费超过三个月。

(六)公司会员代表发生变动的,在向商会报备后,其继任者自动享有会员资格。

(七)任何情况下,会员一旦失去会员资格, 不再享受商会给予的权利, 也不能要求商会退回年费。

(八)如无特殊说明,公司会员可派出三人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个人会员仅可本人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修改并批准通过商会章程;

2、听取理事会对商会年度经费预、结算的报告;

3、提名并选举新一届商会理事会成员;

4、提议、审议和通过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5、在特殊情况下,经半数会员同意,理事会可代为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权力。

(二)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时间、地点等由理事会研究议定,并须提前至少15天通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要有达到或超过半数(1/2)的有表决权的会员到会,其审议通过事项的表决必须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会员的2/3(三分之二)方视为有效。

有表决权的会员,系指履行会员义务、未违反商会规定、且入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会员。

公司会员按3个表决权计算,个人会员代表按1个表决权计算。

第十四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为商会常设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的研究和讨论,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其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2、授权会长日常管理的权限,包括不限于费用支出审批、对外承诺等等;

3、使用和管理商会会费;

4、提供商会章程修订草案;

5、筹划和实施并参加由商会主办或商会和其他组织合办的各种活动;

6、主办商会内部信息通讯;

7、管理商会的财产;

8、协调处理商会成员内部的矛盾及纠纷;

9、代表商会就会员权益对外进行交涉;

10、统筹应对重大危机;

11、听取会长、监事长、秘书处报告,审查财务报告,总结、研究、部署商会阶段工作。

(二)理事会由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财务长和理事组成,任期均为两年,可以连任。

(三)理事会的产生

1、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差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2、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变更的,新任代表向商会报备后自动继承理事资格。

3、理事会成员名额须为奇数。

4、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开选聘信息、公示候选人信息,获得2/3及以上的理事赞成的,可增补为商会理事。如有理事退出理事会,则由会长决定是否启动补选程序。补选理事,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开选聘信息、公示候选人信息,采取差额选举方式,获得2/3及以上的理事赞成的,可增补为商会理事。

(四)理事的资格

1、须为商会的正式公司会员,会龄不低于一年。如申请人会龄低于一年时,需向理监事单位作自我陈述,充分表达加入理事会的意愿及热情,经理事会代表2/3成员表决通过方可加入理事单位。

2、候选人长期在越南工作、生活;

3、全面履行会员义务,未违反商会的各项规定,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理事会成员连续两次或一年中累计三次不能出席理事会季度工作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六)选举年,理事会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参选人员资格,制订选举办法及流程,组织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且须为奇数,人选由当届会长、监事长提名及理事会成员推举,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赞成通过。

第十五条会长

(一)本商会设会长一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外代表本商会行使职责,主要包括:

1、发展和壮大商会;

2、负责秘书处的工作规划;

3、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商会资金;

4、签署以商会名义出具的文件,或授权副会长代签文件;

5、向商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6、指导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

7、主持召开商会各类会议。

(二)会长的任职资格

1、所在机构具备理事单位满两年以上资格,且应为公司会员的法定代表人;

2、所在机构在越南当地应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和经营实力,并与当地政府及各社团组织有良好关系;

3、积极参与商会工作,对商会运作熟悉了解;

4、为人正直,处事公正,有责任,有担当,拥护国家大政方针;

5、会长换届前由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报越南中国总商会,必要时需征求中国驻胡志明市总领馆意见。

(三)会长的产生

1、商会会长经应届商会理事会1/2以上理事单位赞成,方可当选;

2、如会长候选人为两人及以上,则采取差额投票方式,每张选票只可填选一人;第一轮投票后无人获得1/2以上选票的,就得票最高的前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每张选票仍只可填选一人;

3、如两轮投票过后仍未能选举出会长,则由选举委员会制定过渡方案,报中国驻越中国驻胡志明市总领馆同意,经新一届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4、会长选举结果报越南中国总商会和中国驻越南使领馆备案。

(四)商会会长经选举可连任一届。

(五)如商会会长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其会长身份自动终止,由理事会按照上述办法选举代理会长。

(六)如商会会长工作不力或违反商会相关规定,可由监事长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弹劾、或达到10名及以上的理事向理事会联名提出书面弹劾,同时获得2/3以上理事通过则可免去会长职务,并由理事会按照上述办法选举代理会长。

第十六条监事会

(一)    监事会的职责

1、严格遵照商会宗旨及章程展开工作,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2、定期检查、监督商会会长、理事会、秘书处以及商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议上通报,按季度、年度向会员大会提交监事报告;

3、向理事会提请商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4、定期召开监事会。

(二)    监事会的权利

1、监事会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但除监事长外,其他成员无表决权;

2、监事会有权利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复核;

(三)    监事会的产生

1、监事会设监事35名,由监事长从会员中指定;监事会全体成员含监事长需为奇数

2、监事名单须向全体会员公示一周,一周内未收到涉嫌严重不良行为或品行投诉、或收到投诉但经核实不符的、或未经过半数会员反对的,方可担任监事;

3、核实工作由选举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监事长

(一)商会设监事长1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二)监事长的任职资格

1、具备商会理事的任职资格;

2、所在机构在越南当地应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和经营实力;

3、热心商会工作,为人正直,处事公平,责任心强;

4、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报越南中国总商会,必要时需征求中国驻胡志明市总领馆意见。

(三)监事长的产生:

1、商会监事长从现任商会理事会成员中产生,经1/2以上理事单位赞成,方可当选;

2、如监事长候选人为两人及以上,则采取差额投票方式,每张选票只可填选一人;第一轮投票后无人获得1/2以上选票的,就得票最高的前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每张选票仍只可填选一人;

3、如两轮投票过后仍未能选举出监事长,则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制定选举方案,报中国驻越使领馆同意,经新一届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四)商会监事长经选举可连任一届。

(五)如监事长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其监事长身份自动终止,由理事会按照上述办法选举代理监事长。

(六)如监事长工作不力或违反商会相关规定,可由理事会达到或超过10名以上理事集体提出书面弹劾,同时获得2/3及以上理事通过则可免去监事长职务,并由理事会按照上述办法选举代理监事长。

第十八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

(一)商会设副会长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商会会长不在时可授权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

(二)副会长由会长、监事长从理事会成员中提名,并可与理事会成员自荐和互荐相结合,提出人选后经1/2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赞成通过,必要时可进行差额选举。

(三)为加强商会日常管理,商会可根据会员发展、培训与合作、文体公益、对外联络等职能,设置若干工作部,聘任相关副会长担任工作部部长。各工作部部长为商会执行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聘任。

(四)如副会长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其副会长身份自动终止;如副会长工作不力或违反商会相关规定,会长、监事长、达到或超过10名以上的理事均可提出书面弹劾,同时获得2/3及以上理事通过则可免去副会长职务。

会长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副会长补选人选,并经1/2以上理事赞成通过。

第十九条名誉会长

(一)本商会设名誉会长多名,系商会赋予原会长的个人荣誉。

(二)担任名誉会长的条件

1、曾经担任过本商会会长职务;

2、仍在越南工作及生活,且所在公司仍为商会成员;

3、愿意承担名誉会长责任并继续为商会发展做贡献。

(三)名誉会长的责任

1、列席商会及理事会各项活动

2、为商会工作出谋计划,但不得干涉商会工作;

3、协助商会会长工作,但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会名义组织、参加任何活动。

4、卸任会长担任名誉会长原则上应保持连续性,连续三年(含)以上不担任名誉会长则商会不再保留名誉会长资格。

(四)名誉会长由会长从历届会长中提名,经1/2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赞成产生。

(五)如名誉会长违反了商会的规则,会长、监事长、达到或超过10名以上理事可提出书面弹劾,经2/3及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可免去个人名誉会长的荣誉。

第二十条秘书处

(一)商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财务长一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商会所有日常事务。

(二)秘书长、财务长由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聘,对会长负责。

(三)副秘书长由会长或监事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从会员或会员单位的合适人选中提名担任。

(四)根据需要,商会设专职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名,由会长主持对外招聘。

(五)如秘书长、财务长、副秘书长、秘书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其工作身份自动终止;如相关人员工作不力或违反商会相关规定,会长可直接免去其职务。监事长及达到或超过10名以上的理事也可向会长提出书面弹劾。

(六)非商会理事的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列席商会理事会议,但不享受投票决策权。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与副会长轮值制度

(一)为提高商会日常议事决策效率并确保民主集中要求,设置商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成员包括会长、监事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

(二)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召集,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及时议事决策。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凡需提交全体理事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需由执委会讨论决策形成意见,再通过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公开征求所有理事意见,如理事提出反对意见超过1/3,视为该次执委会决策无效。

(三)为强化商会民主管理和副会长日常履职,建立副会长轮值制度,每月安排2-3名副会长当班轮值,做好来访接待、当月会务协调等工作。副会长轮值及参与理事会各项工作情况,由秘书处负责统计,纳入年度评价指标。

 

第五章 经费的收支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会员年费

(一)商会会员每年定期缴纳会员年费(简称会费),作为商会组织会议、活动及日常开支费用来源。

(二)公司会员年费为500美元,个人会员年费为150美元。

(三)会员如中途退会,商会不予退还已交会费;新接纳的会员年费按照批准成为会员的时间以月折算缴纳。

(四)每年会员代表大会将听取、审议商会年度经费预、结算报告,视商会的发展和基本需求讨论批准新的年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商会理事基金

(一)商会理事有义务缴纳理事基金(不含会费),用于补充商会经费不足或资助商会活动。

(二)商会理事缴纳金额为1600美元,副会长及监事长缴纳金额为3600美元,会长缴纳金额为5000美元,名誉会长及监事缴纳金额为1000美元。

(三)对于不能按时缴纳理事基金的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四)理事基金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经费缴纳时间

会员年费、理事基金应于每年41日至30日缴纳,选举理事基金交纳时间为选举完成30天内。逾期三个月未缴纳者停止其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商会经费的补充

商会经费不敷使用,经会长和副会长、监事长协商同意后,可由会员赞助或向会员募捐。

第二十六条商会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商会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会长、秘书处负责,并委托第三方按季度审计,向理事会报告。

(二)监事长应随时核查账目,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及任何修订,须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2/3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越南有关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为:202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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