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资讯】第42/2023/TT-BCT号通知修规定贸易救济措施的豁免期限
来源:越南法律咨询服务律师
司法部颁布第42/2023/TT-BCT号通知修改和补充了关于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豁免期限的第11条。
因此,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总豁免期限不超过相应贸易救济措施的有效期。工业和贸易部每年对第11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所述情况之一的请求豁免贸易救济的材料的豁免期限进行审查。
根据本通知第16条第1款第a项规定申请豁免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豁免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临时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期限。
对于根据本通知第16条第1款b 项要求豁免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档案,豁免期限自有贸易救济措施的决定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18个月,至12月当年12月31日或次年12月31日止。
对于按照本通知第16条第一款c项要求豁免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豁免期限自收到豁免申请当年1月1日起或自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18个月的豁免决定。
调查机关收到补充豁免申请材料的,申请补充豁免期限按照初次豁免决定的豁免期限计算。
此外,修改贸易救济措施豁免审查和形式:
通知还修改和补充对第13条第4款关于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考虑和形式进行。
工贸部认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免除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必须进行适用贸易救济措施:
1. 对此类商品适用贸易救济豁免很可能导致避免适用贸易救济的欺诈行为;
2. 已获豁免对这些商品实施贸易救济的组织和个人,如发现不配合或未充分配合调查机构的要求在须进行适用贸易救济措施后的检查。
该通知自2024年2月15日起生效。
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