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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越南法律知识】办理出口手续,但不出口加工产品,是否构成逃税?

【越南法律知识】

办理出口手续,但不出口加工产品,是否构成逃税?

 

来源:越南法律咨询服务律师 公众号

驻越律师 - 傅毓军

202010 19日,越南政府颁布第128/2020/ND-CP号《对海关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议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逃税行为,具体如下:

逃税行为包括:

1.使用不合法或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单据申报纳税;任意删改、修改文件导致应纳税额减少或者免、减、退、不征税额增加的;

2. 财政部、海关机关已经按照规定指导,仍申报错误商品的编码、税率、税金额;

3.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导致应纳税额不足或者增加免、减、退、不征税款的,且违反规定的个人或组织没按照规定,在记录违规行为之前缴纳全额缴纳应纳税款;

4. 办理出口手续,但不出口加工产品;出口的制成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国外的产品;

5. 出口产品;出口的制成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国外的产品;再出口产品;的数量、种类、加工产品申报不正确;

6. 未按出口税申报的内购原材料、物资构成出口加工产品的;错误申报出口原材料、供应品和加工产品零部件的价值,会增加加工产品进口回越南时的免税金额;

7. 将未征税、免税、出于不正当目的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未向海关申报改变用途;

8. 从非关税区进口到内陆的产品数量、品名、种类、质量、价值、原产地申报不正确的;

9. 未在会计账簿中记载与确定应纳税额有关的收入和支出的;

10. 销售免税商品不符合主体、数量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11. 与托运人串通进口产品,以逃税为目的。

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口手续但不出口加工产品的;用于出口的制成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将产品出口国外,属于上述规定的逃税行为之一。

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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