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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建房项目投资单位可 透过多种形式集资

 

建房项目投资单位可 透过多种形式集资 17:50 | 05/07/2010
(越 共电子报)政府总理阮晋勇最近就《住房法》实施事宜签署了第71号指南议 定。上述议定对房地产经营公司的住房项目投资资金筹集一事有相当详细的规定。
第71号决 定已详细说明投资单位可透过信贷或发行债券两种方式来集资。若采取信贷方式,房贷一方不可优先购买住房;若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参与合作投资的组织或个人, 则获以住房作为经营利润。对于以客户预垫资金为集资方式场合,议定明文规定,投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与客户签订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技术设计已获批阅, 地基工程已完备,按房地产经营领域的法律规定在房地产交易所完成买卖手续,并已向住房发展项目区域的建设厅上呈报告。
 获确定为已完备的地基必须包括椿基工程,经处理的地面高度达该住房工程最底层的地面并已获验 收。对于最近制定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省辖市或都市区升格为城市的各城市、都市区,投资单位不能以“分块卖地”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签订合资或合作投 资合同形式,投资单位必须在签订集资合同日之前15天向建设厅上呈书面报 告。报告本文须说明集资方式及数额。
此外,上述议定也详细规定了公务住房的标准、制定及条件。据此,担任领导职位的党中央政治局 委员、政府副总理等级及以上、可租债公务住房的干部、公务员,将获租债别墅式住房。其他对象获租债公寓单位或在公寓未发展地区的底层住房(单独住房或仅1层但分出多个单位)。公务住房仅供出租,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转租事宜,从任期届满不再是租 债公务住房对象的三个月内,向公务住房运行管理单位退还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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