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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越南法规
自2014年07月01日起生效之法規
1. 土地領域
1.1自2014年07月01日,使用中之土地面積小於最小面積(30m2以下)將得到簽發“紅皮書”
根據43/2014/NĐ-CP 議定詳細規定土地法之若干條款,使用中之土地形成日期於省級人民委會出決定可分塊土地之最小面積當天前,而土地面積小於上述最小面積,但有足夠條件得到簽發土地使用權、房產所有權及其他連帶財產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人得以簽發土地使用權、房產及其他連帶財產所有權證書。
1.2自2014年07月01日,對擅自分塊之土地,而面積小於人民委會規定之最少面積,不得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43/2014/NĐ-CP 號議定提出:省級人民委會發行可分塊土地最小面積之規定後,而土地使用人擅自分塊經登記、簽發GCN之土地成兩塊或多塊土地,其中有最少一塊面積小於最小面積則此地塊不得公證、證實、簽發認證書及不可實現土地使用人之各權利手續。
若土地使用人申請分塊土地成面積小於最小面積之地塊,或同樣申請將該地塊與相連地塊合併成面積相當於或大於可分塊土地之最小面積則可分塊土地同時可合併地塊及簽發認證書。
2. 貿易領域
2.1 貿易裁判爭議解決審權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團發行之01/2014/NQ-HĐTP 議定自2014年07月02日起效指引裁判審權如下:除其他場合,若各方通過裁判達成爭議解決協議,法院將不受理雙方之間合同規定之貿易問題中爭議發生要求解決書。此時,裁判才是有審權解決爭議之機關,根據雙方之前貿易合同中之協議。
2.2 喪失對於貿易裁判審權之反對權
上述01/2014/NQ-HĐTP 議定內容亦規定若一方發現違反貿易裁判法規定,或有裁判協議但依然實現裁判訴訟及不於規定時間內向裁判團、裁判中心提出反對該違反,則該方喪失於裁判或法庭上對於所知違反之反對權。
3. 都市-建築領域
188/2013/NĐ-CP 議定關於發展及管理社會房屋,2014年05月23日,建築部提出對社會房屋之一些條件。具體:
• 對家庭戶、個人建築之房屋,房屋使用面積(房間)不可小於9m2;房間須有窗戶保證通風及自然光線問題;有共同使用燈光照亮度最少100 lux;
• 對交易、租用之房間(公寓):除上述條件須於02(貳)層以上之都市區域,而每層有02間獨立公寓房間則每公寓房間最小使用面積為30m2;房間須有堅固結構,可防止暴風;樓面須鋪地磚或鋪水泥砂漿;屋頂不可鋪上著火質料;電線系統須保證安全;保證提供淨水最少75 公升/ 人/ 晝夜;每房間(公寓)須有煮食、洗衣服及曬衣服地方...
附加08/2014/TT-BXD 通知發行為買賣、出租、租買社會房屋合同樣表:如同買、租、租買社會房屋登記樣表,對象及房屋現狀確認樣表...
上述規定自2014年07月08日起執行效力。
4. 企業領域
自2014年07月10日,外國廣告企業當建議重發代表辦公室成立執照須繳納例費3.000.000 越盾/ 執照。
執照須重發,修改,補充: 1.500.000 越盾/ 執照。
外國廣告企業駐越南代表辦公室成立執照簽發費用繳納錢幣為越南盾。
上述費用具體規定於財政部之66/2014/TT-BTC通知。
越南胡志明市中商会秘书处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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