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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注册名称为“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称China Business Association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CBAH)
第二条:
商会为其所在地的非赢利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商会注册会址:胡志明市第七郡新富坊阮文灵大道丁善理纪念大楼六层。

第二章:宗旨

第四条:
本商会以促进中国和越南两国经济贸易,投资合作为宗旨。增进两国工商业界的了解和沟通,扩大经济合作的二十字方针“平等互利、讲求质量、形式多样、共同发展”,不断推动中越双方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章:任务

第五条:
考察和了解越南经济发展的规划,研究市场的发展状况和需求;收集和编译越南政府颁布的有关经济-金融-海关及税务等法律与法规;
第六条: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会员解决有关投资贸易纠纷,依法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参加及举办与越南政府有关机构和工商业团体的经济交流活动。
第八条:
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中越两国民间的了解并促进商会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协助国内的企业开展经贸商务考察活动。

第四章:会员

第十条:
为广泛吸收商会会员,增进和扩大商贸同业的交往,会员按照中资和非中资企业划分为基本会员和关系会员。
第十一条:
经越南贸易部,计划投资部或其它政府部门批准的中资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胡志明代表处和其它非中资的企业(含非中资企业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商会理事会批准,即可加入商会成为会员。中资会员系商会的基本会员。商会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企业负责人)可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书面要求提供商会财务和财产事项说明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商会会员按照商会宗旨,可向商会提出具体可行建议,以促进商会进步和发展。
第十六条:
本商会会员具有履行商会宗旨及商会代表大会决议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对外代表本商会行使职责。商会会长不在时由副会长代行使会长职责。商会会长应在商会理事会的委员中选举产生,须是基本会员。
商会会长的职责如下:
1. 主持所有商会的会议.
2. 签署以商会名义出具的文件,或授权副会长代签文件.
3. 向商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4. 指导商会代表大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和监事长若干人,由会长在商会理事会委员中选聘。
第二十五条:
每届商会理事会任期二年,可以连任,直到下届代表大会推选出新一届理事会为止。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仪式上,上一届理事会与新一届理事会正式交接。

第六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商会每年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每年元月上旬召开理事会会议协调确定会议时间,讨论会议事项,确定地点,会期定为每年三月的第二周。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要时协商召开临时会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
商会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活动如专题研讨外地考察及联谊活动,以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情谊沟通,活动形式和地点由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和协商办理。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员暂定缴纳年费:公司会员伍佰美元(USD500/每位/年)、个人会员壹佰伍拾美元(USD150/每位/年)。每年会员代表将审议商会年度经费开支计划,视商会的发展和基本需要讨论批准新的年费标准。年费不足部分可由会员单位赞助或通过组织赞助活动筹款解决。新接纳的会员年费按照批准成为会员的时间以月拆算缴纳。
第三十条:
会员年费应该与每年元月一日起缴纳,逾期三个月末缴纳者予停止其权利。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不敷使用时,经会长和副会长,监事长协商同意后,可向会员募捐赞助。
第三十二条:
商会可以接受会员或外界合法与无条件的捐赠或补助。
第三十三条:
商会收支账目随时由监事长查核并由监事长向每届会员大会提出报告,供会员审议通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或任何修订章程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并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总领事馆备案,生效实施。

 

本章程由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全体会员讨论一致同意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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