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商会会员可加入Wechat: CBA_SG - FaceBook: www.facebook.com/cbah.org.vn/

(2015-05-22) 有关海关领域之一些新规定

有关海关领域之一些新规定

A/ 2015012108/2015/NĐ-CP法令及2015032538/2015/TT-BTC通知函的一些新规定

I/有关监察管理领域

1/使用海关报关单及各证件

- 08/2015/NĐ-CP法令之第25条第09项:

电子海关报关单有使用价值对於执行各手续有关税务、核发货物产地证书、通过银行付款手续以及各其他行政手续;证明货物在市场流通之合法性。各国家有关单位使用电子海关报关单以服务管理要求,不要求海关报关对象提供报关单纸本。

-通知函第03条:

+报关人、纳税人当办理有关税务手续,不用提供海关报关单,除非属于报关单属于纸本或处理税务事宜不在登记报关单海关局执行而在别的地方执行之场合。

+可以选择提交海关资料资本或通过系统提交资料(HYS档案)(除了正本)。

+报关人必须存留一份海关资料以服务海关检查、监察活动,防治偷运调查,05年期限内之海关清查,包括:运输证件,包装票,技术资料,有关加工、生产出口实际规范之单据、资料。

+上述各证件必须正本文管,若证件、资料属于电子资料将以电子形式存留或依有关电子交易法律规定换成纸本存留。

2/办理海关手续之地点:

-根据海关法第22条、08/2015/NĐ/CP法令第4条、38/2015/TT-BTC通知函第19条执行。

* 新的內容:

2.1/对于纯经营货物:以前规定不能转换口岸,今允许在运输单或运输合约写上目的港处的口岸海关支局或在企业有总司或货物送到的地方之海关支局办理海关手续(除了属于进口货物名须依政府总理在每个时期规定办理在口岸的海关手续)。

2.2/对于加工品(GC),生产出口品(SXXK):

2.2.1/办理出口地点

对于货物属于加工生产出口:个人,组织可以选择在较方便的海关支局办理手续。

2.2.2/办理进口手续

对于进口以加工的原料、物料、机器、设备;以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料、进口物料:组织,个人可以选择以下的一个海关支局单位:

- 个人组织在此有总司分司或厂房之海关支局。

- 在内地成立的口岸海关支局或货物出进口港口的海关支局。

- 属于有生产厂房或进口口岸的海关局之管理加工、生产出口之海关支局。

2.3/对于加工出口企业(DNCX)之出进口货物:

2.3.1/办理出口手续地点

-出口产品:机器、暂进口再出口设备以服务生产、建设产房(包括承包商直接出口之场合)加工出口企业可以在较方便海关支局办理海关手续;除了属于保固、维修货物将在管理加工出口企业海关支局办理手续。

-加工出口企业根据在23/2007/NĐ-CP法令规定及工商部规定之出口权进行出口货物:登记海关报关单地点执行像对于经营出口货物一样。

2.3.2/办理进口手续地点

-进口产品:机器、暂进口再出口设备以服务生产、建设产房(包括承包商直接进口之场合);保固、维修货物将在管理加工出口企业海关支局办理手续。

-加工出口企业根据在23/2007/NĐ-CP法令规定及工商部规定之进口权进行进口货物:登记海关报关单地点执行像对于纯经营进口货物一样。

2.4/对于执行免税投资案子之进口货物

38/2015/TT-BTC通知函第85条规定:货物进口海关手续在属于登记免税货物名目处海关局的方便海关支局执行,或在于管理货物存库地点处的口岸海关支局,写在运输单港口,运输合约或属于进口货物处海关局的管理货物投资海关支局。

3/有关海关资料38/2015/TT-BTC通知函第16条:

3.1/出口货物

- 取消提交5类证件之规定:

+ 货物採购合约,出口委託合约;

+ 出口发票;

+ 货物细节列表;

+ 先确定代码、海关价值文件;

+ 根据各有关部、各单位规定之其他证件;

- 规定提交:

+ 出口海关报关单;

+ 出口证(若规定出口货物需要有);

+ 有关专业单位免检查或检查结果之通知函(若规定出口货物需要有)

3.2/进口货物:

- 取消提交4类证件之规定:

+ 进口货物採购合约;

+ 货物细节列表;

+ 先确定代码、海关价值、产地文件;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每个具体货物的其他有关证件。

- 规定提交:

+ 进口海关报关单;

+ 贸易发票;

+ 运单,相当证件;

+ 价值通知单(执行根据确定海关价值);

+ 货物产地证书(若企业想要根据越南签订国际条约运用特别优惠税率);

+ 进口证书(若规定进口货物要有);

+ 有关专业单位免检查或检查结果之通知函(若规定进口货物需要有);

企业要存留有关在企业的出进口货物的合约、发票、包装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以依要求来提交给检查机关。

4/有关海关报关单:38/2015/TT-BTC通知函第18

- 依第II附录的指导,填写足够在报关单上之各内容;

-一张报关单只使用给予一个发票的货物。若属于多发票的货物而企业想要在一张报关单填写:依第V附录02/BKHĐ/GSQL范本编列发票列表跟报关单附在一起寄到系统;

-可以使用有关单位之坚定结果、分析以报告:有关进出口货物之货物名称、代码、质量、种类、数量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可以使用之前已通关货物的分类、分析结果来报关有共同的货物名称、成分、理化性质、功能、性能、共同的生产单位之后续货物,自有分析、分类结果日期算起在03年期限内可以报关。

-若属于需要报关属于多类型的多张报关单有共同的运单、发票,企业之必须提交一份资料(若提交纸本资料);以下报关单要写清楚“与......编号.......日期的报关单是共同证件”填写在于“备注部分”

5/有关补充报关:38/2015/TT-BTC通知函第20

5.1/若属于可以补充报关,不需被处理(解决期限为工作时间02个小时)

5.1.1/于系统分类报关单之后,但海关直接检查资料时点之前;

5.1.2/自通关日期算起60日内但通关、清查之后海关决定检查时点之前;

5.2/属于可以补充报关,但依法律规定被处理税务、处理行政违法之场合(解决期限为工作时间08各小时):

5.2.1/ 海关检查资料,检查实际货物时点之后但通关之前;

5.2.2/超过60日期限,自通关日期算起或通关、清查后海关决定检查之后;

5.2.3/当检查资料、检查实际货物海关要求(企业在05日内期限执行)。

根据5.1.2项,

5.2.2项规定补充报关事宜只能实现对于进出口货物不属于以下名目:专业管理;证书;禁止-暂停出口、进口。

5.3/补充报关内容:

报关单各指标及信息,除了通知函第II附录第3项规定不允许补充报关之各指标、信息。

对于报关单上个系统部协助修改、补充的指标将依通知函第II附录第4项的指导来执行。

属于出口报关单已通关,货物已送至/未送至在口岸的海关监管区之场合,若改变装货港,出口口岸,运输工具,企业提交通知文件给在集结货物处的口岸海关/出口口岸海关以执行监视货物当装货上车以出口。

货物送至监察区之后03日期限内企业必须有建议修改文件送给登记报关单处海关单位以记录修改事宜,在系统上转换地点。

当办理出口手续未或改变集装箱号码对于登记报关单时:企业必须在出口口岸提交给海关职员集装箱号码以及在自货物送至监察区日03天算起必须补充报关。

报关单各指标及信息,除了通知函第II附录第3项规定不允许补充报关之各指标、信息。

对于报关单上个系统部协助修改、补充的指标将依通知函第II附录第4项的指导来执行。

属于出口报关单已通关,货物已送至/未送至在口岸的海关监管区之场合,若改变装货港,出口口岸,运输工具,企业提交通知文件给在集结货物处的口岸海关/出口口岸海关以执行监视货物当装货上车以出口。

货物送至监察区之后03日期限内企业必须有建议修改文件送给登记报关单处海关单位以记录修改事宜,在系统上转换地点。

当办理出口手续未或改变集装箱号码对于登记报关单时:企业必须在出口口岸提交给海关职员集装箱号码以及在自货物送至监察区日03天算起必须补充报关。

6/ 有关取消海关报关单事宜:38/2015/TT-BTC通知函第22条:

补充规定当货物送至监察区但实际不出口,企业要求取消报关单以送货物回到内地:

- 企业必须报告清楚对于未实现退税事宜,不收税对于属于在内地税务机关/海关机关报关的货物。

- 海关支局必须通知给内地税局(若出口货物属于国内来源)或海关支局(若出口货物属于进口来源及报关单在其他海关支局报关)以追踪,不处理退税,不收税对于已取消的出口报关单。

7/ 检查,确定产地:38/2015/TT-BTC通知函第26条:

- 取消规定对于企业必须有申请延期缴纳C/O文件。企业在于提交一份资料或根据国际条约而越南是成员的规定来缴纳C/O给海关。

若在提报时点未缴纳C/O,企业将依MFN税率来提报。当在期限内补充缴纳C/O,企业将依特别优惠税率规定进行补充提报,可以退还已缴纳税金的产额。

- C/O上各小错误可以考量接受的具体规定。

8/ 带货回来保管:38/2015/TT-BTC通知函第32条:

a/ 需要检查货物之质量,检查食品安全:

 

检查工作在于口岸执行;若依专业机关建议或报关人有要求带货回来保管将进行送货至其他地点以检查,报关人要依附录V 09/BQHH/GSQL范本来提交文件。

b/ 处理缓慢提交检查结果及违法带货回来保管事宜:

- 企业自登记报关单日期算起30期限内提交给海关专门检车结果,除了依检查机关确认延期检查事宜。

- 若上述期限过期但海关机关仍未收到专门检查结果或有收到违法保管信息,在登记报关单处的海关支局将主持检查事宜或与在有保管地点处的海关机关配合检查处理。

- 企业违法保管除了被处罚行政违法,将不能在以下时间带货回来保管:

 + 01年,自被处罚有关折开密封,交换货物,把货物进入流通、使用;不按照已登记地点来保管货物之行为;

+ 06个月,自被处罚有关提交专门检查结果期限之违法行为。

9/ 确定出口货物之基础:38/2015/TT-BTC通知函第53条:

a/ 对于通过海运,空运,空运,铁路,内河航道,公路,河运,转运港口转运区,给海船供应货物,出境飞机之出口货物;与客户通过空运出口之出口货物;送至保税仓库、CFS仓库之出口货物:是属于已通关之出口报关单以及在系统上确认货物已通过监管区。

=> 取消必有运单之规定,只要已通关之出口报关单以及在系统上确认货物已通过监管区。

b/ 对于在现场出口之货物,从内地获取销售给经济区内之非税关区或加工出口区,加工出口企业:是出口、进口已通关之报关单。

c/ 属于纸本的报关单的场合:已通关及有确认货物已同各国监管区/在报关单上海关职员确认货物已出口之纸本报关单。

10/ 对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之海关手续:

- 取消各手续:

(1)       通知、接受加工合约

(2)       通知、接受加工、生产出口定额。使用原物料之实际定额存留在企业及当有清查/检查时提交出来。

(3)       通知原料、物料代码;出口产品代码。

(4)       根据每份加工合约决算。

- 取消限制企业权利之规定有关转换原物料从此加工合约至其他加工合约(13/2014/TT-BTC通知函第27条,第2项,c.2点规定)。企业承担责任转交各加工合约及进--存库表之间之原物料;海关机关在运用风险原则基础上进行检查。

- 定期每年,最慢是90日自结束财政年日算起,企业(加工、生产出口、加工出口企业)提交在财政年度内的使用原料、物料、机械、进口设备、出口货物状况之决算报告给海关机关根据通过系统的进--存总价值原则

11/ 加工出口企业之海关手续:38/2015/TT-BTC通知函第80条:

考量、决定租在加工出口企业外仓库之权限:

a/管理加工出口企业之海关支局有权决定租在加工出口企业外仓库,若加工出口企业租的仓库属于该支局管理之地盘;

b/海关局有权决定在加工出口企业外面租仓库事宜,若加工出口企业租的仓库属于海关局管理之地盘;

c/海关总局有权决定在加工出口企业外面租仓库事宜,若加工出口企业租的仓库属于两个海关局单位以上管理之地盘;

12/ 在现场出进口货物之海关手续:38/2015/TT-BTC通知函第86条。

若报关人与各合作伙伴都是优先企业/遵守海关法之企业将可以自交收货物日算起不超过30日先交货或收货,后续办理报关手续;税务政策/出进口货物管理于登记报关单时点执行。海关机关只检查交收货物有关单据(不检查实际货物)。每次交收货物,出口进口人须有交收货物单据,承担责任存留各单据以当海关检查时提交出来。

13/送进、送出保税仓货物之海关管理38/2015/TT-BTC通知函第91条:

更便利手续之规定:自国外货物送进保税仓:与仓库管理支局结合提报运输手续(之前须在进口口岸支局独立提报运输手续)。海关报关单依C11类型,报关单各标志更简单。

延期合约期限延长:可以延期一次不超过12个月于第1项(2014年海关法第61-之前规定不超过06个月-154/2005/NĐ-CP法令第24条、第3项)。

成立手续更简单:取消必须申请主张之规定。降下10日工作以执行该手续.

II/ 税务领域。

1/ 纳税期限:

- 纳税期限对于税金补充提报,属于在于税金宽限期内或税金保证之报关单:将可以运用该报关单之纳税期限。

- 交纳版权费、许可费税金期限为:支付版权费、许可费实际日期。

- 对于进口货物的生产出口货物275日宽限期条件:变更、补充通知函说明清楚有关生产基地条件:纳税人在越南领土上之生产出口货物基地为:生产产地、厂房(包括在土地上建设的厂房)而纳税人有权合法使用;纳税人有权所有或合法使用在生产产地之机械符合与进口原料、物料以生产出口。

面繁体字按钮进行在线转换

2/ 计算延期纳税:

不计算延期纳税对于进口原料、物料以生产出口货物在275日期限内转销售内地。

- 不计算延期纳税对于取得鉴定、分类、分析结果之后之补充纳税金额。

- 不计算延期纳税对于先进口后续出口退还的原料、物料

- 不计算延期纳税对于改变使用目的,转内地销售之进出口货物。

- 不计算延期纳税对于可延期纳税期限内的税金欠款。

- 计算延期纳税规定:只有一个规定为延期纳税金额的0,05%/天延期纳税款。3/ 收海關費規定:

- 对于须分开海关报关单场合,将仅收第一次提报报关单的海关费。

- 若企业仅欠海关费,不允许运用强制方式来停止办理海关手续。

4/ 使用免税货物报告事宜:

- 提交报告时点:自结束财政年度算起最慢第90天。

5/ 决算报告:

定期每年,自结束财政年度最慢第90天,报关人提交在财政年度内原料、货物、设备、机械及出口货物使用情况之决算报告。

6/补充规定有关考量免税、减税对于:据加工合约之进口机械、原料,生产被破坏的出口货物,由客观原因带来之损害:依财政部237/2009/TT-BTC 通知函内容规定的天灾、火灾、意外事故。

7/ 退稅:

7.1/ 取消有关365日时间之规定条件对于以下各场合:

进口生产产品的原料、物料,后续售出该原料给其他企业直接生产,加工出口及已出口至国外之产品 ;

- 已出口但要进口回越南的货物 ;

进口货物但再出口退还给国外货主或再出口至第三国家或再出口至非保税区。

7.2/于退税资料内的支付出口货物单据:不要求纳税人提交通过银行付款之单据。但是,在退税资料内支付单据规定是其中以分类退税资料以分类先退税,后续检查场合之各条件之一。

- 退税资料之提交期限:不规定提交退税资料期限。

7.3/ 退税资料:已取消多资料、文件对于128/2013/TT-BTC通知函规定。

8/ 不收税资料之提交期限:

对于进口货物生产出口货物:自结束企业财政年度算起最慢第90天,纳税人自已决定与决算报告一起提交或分次提交。

- 对于其他场合:自登记最后出进口报关单日短期60日。

9/颁行退税、不收税决定之后,取消在报关单上盖章事宜(除了手工办理进出口手续,不同海关支局,须提交纸本报关单之场合),决定免税货物属于考量免税之对象。

10/ 处理税务对于改变使用目的之场合:

不需要纳税之设备、机械若属于以再出口或转让给不纳税、免税对象形式改变使用目的。

11/处理税务属于在纳税期限不出口货物之场合:纳税人不必提报、纳增值税对于仍存库、未进行生产或已生产但未出口产品之进口以生产出口货物原料、物料。

12/ 处理加工合约之多馀原料、物料:

对于已进口加工不超过总数量之3%的实际进口原料、物料,当在内地卖出、售出将不必办理改变使用目的的海关手续,但必须依税务法规定向内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纳税。B/ 2015032539/2015/TT-BTC通知函之一些新內容

1. 确定海关价值方法规定(第4条)。

若无法确定在採购合约写的卖价或相当採购合约之有法律价值各形式、贸易货物或符合与实际出口货物各有关证件的海关价值。那海关价值为在最近时点价格资料基础内的相当、一模一样货物对于正在确定价值货物之登记报关单日期之价值。若在共同时点确定相当、一模一样出口货物的两个价值以上,海关价值是以最低的相当、一模一样之出口货物价值。

2.分佈各增调整、减调整规定当确定海关价值对于属于调整各条款不分开每个货物而一起计算给予多货物之进口货物(第16条)

通知函具体规定报关人可以选择增调整、减调整分佈方法当确定对于进口货物之海关价值(根据数量;重量;体积;发票价值分佈)。

3. 有关增调整运输费规定(第13条第2项)。

通知函已取消运输货物至第一进口口岸构成运输费的细节列表;仅计算对于运输货物至第一进口口岸运输费的增加进口货物计税价值,不包括从运输工具至第一进口口岸装卸费用;取消要求运用根据优先程序运输费分佈,允许报关人选择符合分佈方法。

4.有关申报、检查版权费、许可费手续以及当专卖、处置、使用进口货物之后必须支付各款额给卖方(第14条,第8项)。通知函具体规定在电子通关系统上申报,并答应包括手工申报场合。且与财政部25/03/2015编号38/2015/TT-BTC通知函统一变更、补充内容。

5.有关在登记报关单时点未有正式价格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第17条。第1项)。

  通知函规定确定在登记报关单时点未有正式价格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之方法(之前没有该规定)。

6.在越南使用之货物改变使用目的对已确定属于不纳税、免税、考量免税对象之目的(第17条,第2项)。

通知函、第17条、第2项已规定对于已在越南使用之摩托车、汽车改变使用目的将依之前剩馀价值以确定计税价值;改变使用目的的其他货物,海关价值将运用确定海关价值方法、原则来计算(实际支付的价格)。

7. 没有採购合约货贸易发票之进口货物(第17条,第5项)。

通知函第17条、第5项不向205通知函规定具体分裂而统一规定依报关人自己报告海关价值之原则。若有确定海关价值报告不符合之根据,海关机关将依确定海关价值方法及原则来确定海关价值。

8. 申报海关价值报关单对象(第18条)。

通知函具体规定进口货物是必须申报海关价值报关单之对象,除了以下场合不须申报海关价值报关单:

- 货物属于不纳税、免税、考量免税之对象依据出口、进口税务法;

- 属于进口原料以生产出口货物之进口货物;

足够条件运用交易价值方法之货物,并已在VNACCS电子通关系统及海关价值自动计算系统上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足够价值信息;

- 没有採购合约货没有贸易发票之进口货物。

C/有关优先企业之一些新内容。

I/优先制度

根据2014年海关法第43条规定;08/2015/NĐ-CP法令第9条,将可以优先企业:

1/ 免检查属于海关资料之证件,免检查在办理海关手续过程中之实际货物,除了有违法迹象或随机检查以评估遵守法律之态度。

2/ 可以使用未完整的报关单或代替报关单之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自登记未完整报关单或提交代替报关单之文件日期算起30天,报关人须提交已完整的报关单及属于海关资料之有关文件。

3/ 可以优先当执行对于根据税法规定货物之税务手续。

4/ 收到海关机关及港口、仓库营运机关的优先先办理交收货物手续、优先先监管货物。

5/ 若货物属于专业检查,当等待专业检查结果企业可以送进口货物回企业仓库以保管,除非专业检查法律有规定货物必须在口岸检查场合。若货物必须在口岸检查,将优先先进行检查。

II/能运用优先制度之条件.

根据2014年海关法第42条规定;08/2015/NĐ-CP法令第10条,被公认是优先企业之条件如下:

1/遵守有关海关之法律、税务之法律。

自企业呈上公认成为优先企业之建议公文时点算起,在继续02年期限企业没有违法到被处罚违法行为的程度有关税法、海关法,如下:

a/ 逃税、税务欺诈、走私、非法运输货物至边界之各行为;

b/ 行政违法行为有处罚形式及处罚程度越权海关支局长及相当职务解决权。

2/执行好会计、审计法律条件。

a)        根据财政部规定运用准确之会计规定;

b)        每年财政报告要通过依据独立审计规定有足够经营审计业务条件的审计公司审计。在审计报告提出有关财政报告之审计意见是根据越南审计规范之全份同意意见。

3/有关内部控制系统条件。

企业须执行及维持系统、管理流程、监察、控制自己进出口货物供应全部流程之实际运行。

4/ 进出口金额条件

a/ 企业进出口金额达1亿 USD/年;

b/ 企业在越南生产之出口货物金额达4000USD/年;

c/ 企业出口货物是在越南生产或养殖的农产、水海产金额达3000USD/年;

d/ 海关手续代理:一年内办理报关单数量达20.000张报关单/年。

在此条、abcd项规定进出口金额为自企业有文件建议考量日算起连续2年之平均金额,不包括委託之进出口金额。

5/ 不运用此条第4项规定进出口金额条件对于获得科技部依高科技法规定核发公认成为高科技企业之场合。

6/ 财政部考量运用在此法令第9条规定有关优先制度对于于核发投资之前经济正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受到国家总理指导重点投资案子的进口货物。

III/公认、延期、暂时停止、停止运用优先制度之手续

1/建议公认优先企业资料包括.

a/ 由财政部颁行范本之建议公文:01份正本;

b/ 有财政部颁行范本之企业最近02年进出口数据统计、情形报告:01份正本;

c/ 财政部颁行范本的最近02年执行海关、税务、会计法律之报告:01份正本;

d/ 最近02年已审计之财政报告:01份複印本;

đ/ 最近02年审计报告:01份複印本;

e/ 最近02年清查结论记录(如有):01份複印本;

g/ 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描述记录,其中描述仔细企业进出口货物供应全部流程之管理、监察、控制实际运行之流程:01份複印本。

h/ 各表彰证书、质量证书(如有):01份複印本。

2/审定、工人优先企业。

a/ 根据此条第1项规定自收到足够资料日算起30日期限内,海关总局审定、结论有关工人优先企业。对于较複杂之场合,需要收集各部、各机关之意见,审定时间将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30日。

b/ 若属于企业有足够条件之场合,海关总局长提出工人优先企业之决定。

工人优先企业决定自颁行决定日算起03年期限生效,若企业仍答应足够法律规定各条件,将自动继续延期03年。

3/ 暂时停止运用优先制度。

若企业当收到海关机关终止,但仍未执行海关法第45条规定责任,60日期限内海关机关将暂时停止运用优先制度。

4/ 停止運用優先制度。

企业被停止运用优先制度以如下各场合:

4.1/ 企业不能答应于08/2015/NĐ-CP法令第10条规定以运用优先制度之各条件之一;

4.2/ 暂时停止优先制度期限到期,但企业仍不执行海关法第45条的各规定;

4.3/ 企业建议停止运用优先制度。

若企业已被停止运用优先制度,连续02年后海关总局将不考量给企业工人优先制度。

IV/ 企业可收到运用优先制度之责任

1/ 遵守好海关法、税务法,执行好会计法、审计法;

2/ 执行有关海关机关之监察、监察规定。

3/ 根据海关法第45条第13项执行报告制度,具体:定期每年向海关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及财政报告;通知给海关机关有关有权机关对企业有处理税务法、会计法违法之决定。

4/ 与海关机关执行信息交换以报告发生的各阻碍(如有),有关维持运用优先制度各条件事宜。

5/ 执行审查、自查、发现、克服错误以及向海关机关报告已发现各错误以克服。

 

欢迎全体会员加入胡志明市中国商会QQ(群号:334146785),同时请跟周边的中国同胞推荐、介绍加入胡志明市中国商会微信平台(cbah108),让大家第一时间享受我会每天发布的准确、快讯信息。

秘书处联系方式:

邮箱:cbah108@cbah.org.vn,cbah109@cbah.org.vn,

   cbah110@cbah.org.vn,admin@cbah.org.vn

电话:08-6264 1027-28

传真:08-6264 1029

网站:www.cbah.org.vn

Facebook: www.facebook.com/cbah.org.vn

 Bản để in  Lưu dạng file  Gửi tin qua email

理 事 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