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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2014年企业法》的基本修改内容

2014年企业法》的基本修改内容

文章来源:越南胡志明市中国商会秘书处

 

《企业法》修订的最高目的是让企业成为一种给投资者带来更加便宜、更加安全、更吸引的经营工具;从而提高吸引力和筹集各种资源投入生产经营。《企业法》的重要修改如下:

1、   根据《2013年宪法》,体制化全部自由经营权;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率,增高企业经营的主动性和敏捷性

企业法的修改具有突破性意义,根据2013年宪法,体制化全部自由经营权:除禁止经营产业以外,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企业法71)条)。

企业注册手续被视为企业的“出生证明“手续;企业营业执照是新企业的“出生证明”。因此,企业营业执照上所列的内容只有企业代码、总部地址、企业法人等基本信息,但不包含企业经营行业。在企业成立期间内,企业经营行业由企业自行申报的,并留档备查;在经营过程中,企业若满足所有经营条件就能进行经营活动,然后向经营登记机关通知,并留档备查。本法修订有助于有降低企业贸易和法律的风险;增高企业经营的主动性和创新性;从而提供便利条件,让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潜力。

2、   便利化企业融入市场;缩短企业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办理费用

为了给企业融入市场过程中创造便利条件,新企业法进一步对手续流程、办理费用和时间进行改革,具体如下:

-   取消关于企业成立时的经营条件要求,具体是取消关于申请成立企业文件中的职业资格证书,法定资本的要求;

-   缩短企业登记手续和企业登记更改内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天;

-   企业登记手续、企业登记公示、劳动用工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相结合;

-   改变管理方式和取消企业印章使用登记手续。印章的内容、格式及数量均由业决定,印章上一定有企业名称和企业代号的基本内容。企业负责管理、使用和保存印章。企业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印章样本,以在企业登记国家信息电子网公示企业公章样板。对于民事交易,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企业印章。对于国家机关的行政关系,法律需要使用的场合就使用企业印章。有关印章的改革政策不只有助于提高国家经营环境的质量,而且符合贸易发展趋势,进一步实施电子行政手续办理。

3、   降低费用,企业管理组织、企业重组的运行机制更加便捷并有效运行,有效保护企业投资者、股东、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此内容,企业法作出以下修改和补充:

-   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监督,提高效率,如:详细补充关于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代表人的条件和国有企业的管理人;根据国际惯例,补充有关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化的规定,克服共性问题。据此,国有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化信息,信息公开化程度相当于上市股份公司;修改国有企业持有100%股权的概念,给企业股份化改造营造更加便利条件,并加强股份化后的经济效率。

-   详细解释经济集团、总公司的概念,避免对集团母公司与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产生误解。《企业法》详细规定:经济集团、总公司不属于企业类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必登记成立。

-   允许各公司灵活的选择管理组织类型,制定具体管理原则,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如:允许股份公司自由采用“单个董事会”或“多个董事会”的管理组织模式;允许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程序、董事会会议召开,以作出决定;减少股东表决权,以符合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让经营活动变得更加敏捷;补充规定有助于股东跟踪、监督和投诉管理人,以便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等。

-   有关企业解散办理流程更加详细、透明清晰;企业解体由一个机关管理,加强经营登记机关与相关机关相结合。

-   鼓励公司引进现代科技,并用于企业管理和设置适当的管理原则,确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4、   提高国家管理效率;为各相关部门提供便利条件

本法对国家管理方式作出更加详细、更加透明的规定,并符合经济体的蓬勃发展。在国家有责任监督企业的基础上,《企业法》具体化企业活动的国家管理原则,实施国家管理职能;但国家不是唯一监督企业活动的管理机关,而股东、合作伙伴、客户等相关机关为了本身利益积极、主动参加监督企业活动。《企业法》的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   补充有关加强各国家管理机关之间的配合、交流分享信息的规定,旨在建立一个齐全、新颖和公开的有关企业成立后的活动的数据库,且被视为企业登记的国家资料库。

-   国家为各相关部门提供便利条件,以便捷、快速、及时地提供企业活动的信息。

-   各项规定的修改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为公司股东、成员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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