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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有关增值税政策》

《有关增值税政策》

文章来源:越南胡志明市中国商会秘书处

 

税务总局近日收到其他税务局、企业在实施财政部有关动物饲料的增值税政策的第26/2015/TT-BTC号通知时遇到的疑问难题,海关总局对此作出以下建议:

根据20141126日有关修订、补充增值税免税对象的若干规定的第71/2014/QH13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

根据20150212日有关第71/2014/QH13号法实施细则指引的第12/2015/ND-CP号议定第3条规定;

根据20150227日财政部颁布有关补充20131231日增值税免税对象指引的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4条第3a项规定的第26/2015/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项、2项指引;

根据20131231日财政部颁布有关动物饲料税收政策指引的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4条第1项、第5条第5项、第10条第3项指引;

根据20100205日政府颁布有关动物饲料管理的第08/2010/ND-CP号议定第3条指引;

根据20141224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颁布有关动物饲料管理的第50/2014/TT-BNNPTNT号通知;

根据20120625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颁布的第26/2012/TT-BNNPTNT号通知附加允许在越南流通的家畜、家禽饲料暂时名单。

根据以上指引,税务总局的意见如下:

(i)    免税对象:

-       个人、组织自己生产销售、未经加工或只初加工的农产品,根据20150227日的第26/2015/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项规定。如果企业、合作社依扣除法缴纳增值税就无需根据财政部20131231日颁布的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5条第5项指引申报、缴纳增值税。

-       已加工或未经加工的各种油渣、鱼粉、骨粉、虾粉、米糠用于生产动物饲料。

-       其他家畜、家禽、水海产和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活性成分),根据20100205日政府颁布有关动物饲料管理的第08/2010/ND-CP号议定第3条第1项规定和20141224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第50/2014/TT-BNNPTNT号通知第1条第23项规定。

(ii)  如果用于生产动物饲料的原材料或产品(除了在(i)点中提及的产品)不属允许在越南流通的家畜、家禽饲料暂时名单,建议各单位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反映以得到指引。

税务总局向各省市税务局、组织、企业通知并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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