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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将免除许多对象的土地租金债务

 将免除许多对象的土地租金债务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财政部刚公布政府的议定草案规定于免,减,免除若干情况的土地使用费、租金手续;办理已缴土地使用费,已给民用房投资商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确定在出售民用房时须缴的数额。

议定草案规定获得免除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罚款以及土地使用费、租金滞纳金的债务的例子如下:

1、政府分配土地时有征收土地使用费以及政府出租土地为生产,经营投资(不包括为建设住宅,建设待售住宅,建设同时待售和待租住宅而分配,出租),已收到国家有权部门确定和通知须缴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按法律规定宣布破产并且支付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款额后资产不足以缴纳到国家预算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组织将得以免除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罚款以及滞纳金的债务。

2、政府分配土地时有征收土地使用费以及政府出租土地为生产,经营投资(不包括为建设住宅,建设待售住宅,建设同时待售和待租住宅而分配,出租)),已收到国家有权部门确定和通知须缴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但被法律认为已死,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且不剩财产为缴纳土地租金的组织将得以免除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罚款以及滞纳金将得以免除上述债务。

3、获得国有在土地租赁的组织,个人每年支付租金为进行实施经营生产投资项目因不再需要使用自愿返还土地但国家有权部门延迟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将获得免除从国家有权部门按法律规定必须颁发决定书的最晚期(从收到土地使用人呈上返还土地提议书的时候开始计算)开始所产生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罚款以及滞纳金债务。组织,个人须缴足法律规定土地租金的财政义务截至国家有权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的时候。

4、免除债务的上述例子在审查免除已有债务的同时亦得以免除该已有债务的罚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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