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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农用地使用税豁免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农业土地使用税豁免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1231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

 

政府的决议草案建议书更改,补充55/2010/QH12号决议有关减免农业土地使用权的若干条款指明根据55/2010/QH12号决议,大部分农业土地使用对象均豁免或减征应纳税额的50%。由于该决议的规定,目前应纳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对象不多。

 

 政府为鼓励组织、家庭经营、个人经营投资到农业、农村,已提议补充对农业土地使用税豁免日期延长至20201231日,提议内容如下:

对于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的农用地:全部超限的农用地面积(不分超过农地分配限额还是超过农地使用权转让限额的面积)均豁免农业土地使用税。

对于组织正在直接用以生产农业品的农用地面积:全部农用地面积均豁免关税。

对于组织非直接用以生产农业品的农用地面积:据2003年和2013年的土地法,以上情况属于必回收的农用地,然而,在未回收的时间内仍需按55/2010/QH12号决议缴纳100%农地使用税。

对于政府分配予人民武装单位管理、使用的农用地:据农地使用税务法及指导实施公文,由政府出租的情况下将不征收农地使用税。

通过内容审查工作,越南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均对政府的建议书表示同意并认为免除家庭、个人的全部应纳税额(包括超过农地使用权分配限额)将得到人民的认同,创造强大的动力实施党与政府的“三农”政策。

对于55/2010/QH12号决议第2a点规定的免除全部农地使用税的提议(政府分配予经济、政治、经济-政治、社会-职业等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正直接使用以生产农业品的农地面积将获减50%农地使用税额),财政预算委员会认为免除农地使用税一事将有助于促进企业和经济组织投资于农业领域,提高越南农业在未来时间国际经济一体化条件内的竞争力。

因此,委员会对政府的建议书有一致意见,对政府分配予组织直接使用以生产农业品的农地面积免除农地使用税。

财政预算委员会亦同意政府的提议(把各对象免除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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