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6月起效的新政策
文章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秘书处
关于产品标签新规定
产品标签应当不需拆散产品的部分或细节,均可容易获得标签全部内容。
若负责填写产品标签的个人或组织委托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填写,委托方仍需对自己的标签负责。
个人或组织必须对原标签不符合议定规定的进口品,在产品出售时,附加副标签并保留原标签。
(43/2017/NĐ-CP号议定,从2017年6月1日起效)
免征建造住房项目土地使用费
从2017年6月20日起,对于经济区内国家土地用途为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依照政府有权机构审批的规划),进行免征土地使用费。
土地租金免征期限为基本建设时间,最高3年自有权机构签发土地租赁决定之日起;之后,根据每项投资项目,再免征11至19年。对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将不减免土地或水面租金。
(35/2017/NĐ-CP号议定,从2017年6月20日起效)
允许投资商直接管理低于150亿盾的建设项目
据原本的规定,仅允许投资商对总投资额低于50亿盾的小型建筑工程改造、修复、改建项目;公共项目以及由乡及人委会作投资商,且总投资额低于20亿盾的项目进行直接管理。从2017年6月1日起,将允许投资商对低于150亿盾的建设项目,进行直接管理。
据该议定规定,有权机构于2017年6月1日前颁发的资格证及行业证仍可继续使用。个人或组织已在2017年6月1日前提交申请档案,却尚未获得资格证或行业证书,需要依照新议定进行补充、更新所缺档案。
(42/2017/NĐ-CP号议定,从2017年6月1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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